第26章 差旅管理(1)(1 / 3)

第一(節)差旅管理工作概述

一、員工出差辦理程序

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

(1)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出差期限由派遣負責人視情況需要事先予以確定,並依據程序核實。

(2)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向會計部暫支相當數額的差旅費,返回後一周內填寫“差旅費報告單”,並結清暫借款。在一周內未能報銷者,財務應於當月工資中先予扣回,等報銷時再行核付。

二、員工出差審核權限

出差的審核決定權限如下:

(1)國內出差:6日內由部門經理核準;6日以上由主管副總經理核準;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2)國外出差一律由總經理核準。

第二(節)差旅管理工作製度規範

一、企業員工出差管理辦法範例

現舉某公司員工出差管理辦法範例,用以說明員工出差管理辦法中國內部分、國外部分、附則等相關條文的具體內容。

(一)國內部分

第一條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差旅費。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表12—1的標準發給交通費。

(1)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乘車人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出售的車票,如因故未能出具車票存根,由出差人出具有領導人簽批的出差證明。

(2)乘坐輪船應出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3)因緊急公務必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告總經理批準,並憑飛機票報銷差旅費。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銷交通費。

第三條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1)主管級:每日120元。

(2)一般級:每日100元。

第四條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準予按實報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乘坐出租車原則上應有出租汽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無法取得發票者由出差人員出具領導簽批的出差證明。

(2)電報、電話費應出具電信局的收據。

(3)郵費應出具郵局的證明。

(4)因公宴客的費用,應出具統一發票。

(5)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出具正式的運費收據。

第五條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兩份,一份送秘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此預借或報銷差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員工出差銷差後3日內應填具“差旅費報銷單”,送請各單位主管核實後遞請秘書處審核,總經理核準後,出納人員方可辦理差旅費報銷手續。

第七條員工出差前,憑批準的出差通知單預借差旅費,出差完畢報銷差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市內及短程(1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銷車費外,另可報銷誤餐費。

下午1時以後銷差者準報午餐費。

下午8時以後銷差者準加報晚餐費。

已領誤餐費的人員不得再報領加班費。

第九條奉令調動工作的人員,可以比照以上有關條文報領交通費、膳食費(一天)及行李運費。

第十條調動工作人員若在公司用膳,則不得報領誤餐費。

第十一條調動工作人員若超過一天以上但不能視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補貼。

(二)國外部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奉派出國,除薪酬照領外,並準予報銷差旅費,其標準如下:

(1)凡出國往返於公司指定地點的交通費按實報支,自行觀光的交通費自理。

(2)膳、宿、雜費按當時行情,並依國稅局出差規定在報銷額度內發給。

(3)派遣在同一城市持續駐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標準8折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