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提高公司全體員工安全消防意識,做好公司安全消防工作,保障公司正常、穩定的工作環境,特製定本製度。
(二)責任劃分
第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公司安全消防第一責任人。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組織有關部門製定並落實安全消防責任製和防火、滅火方案,以及火災發生時保護人員疏散等安全措施。
(2)責成有關部門配備安全消防器材,落實定期維護、保養措施,改善防火條件,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3)責成有關部門管理本公司的專職或群眾義務消防隊。
(4)責成有關部門對員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防滅火訓練。
(5)責成各級領導組織火災自救,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三條公司層層分解、落實,建立公司安全消防體係和分層責任製。
(1)各部門應確立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人,並製定相應的安全消防製度和措施。
(2)各部門確立各自的防範重點部位和防範對策。
(3)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並備有記錄。
(4)公司普及安全消防知識,進行培訓和示範教育,有條件的應舉辦模擬演示。
(5)公司所有員工應遵守消防安全守則。
(三)消防管理規定
第四條每天下班應關好門窗、電燈、開關、水龍頭或其他用電、用水設施。
第五條上班時間外出應及時鎖好抽屜、櫥櫃,鑰匙隨身攜帶,最後離開者關窗鎖門。下班和午休時間文件、現金妥善存放。
第六條財務部門的重要票據、支票等一律入保險箱,隨時上鎖。
第七條現金一般不要存放財務室過夜,應及時解送銀行。
第八條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安排公司或外來人員在公司內住宿。
第九條安保人員按時到崗,門衛值班、值日、領導值班製度正常運作。
第十條公司製定詳細的防火、滅火管理製度以及實施細則。
第十一條公司建築工程和內裝修防火設計,必須符合國家和當地消防技術規範要求。建築工程和內裝修防火設計,送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批準後組織實施,並且不得私自改動。施工完成後,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第十二條公司施工應落實防火安全製度,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指定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消防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內下列場所應當設置疏散指示標誌、緊急照明裝置和必要的消防設施:
(1)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廠房、儲存場地。
(2)高層建築地下人防工程、原材料及成品倉庫。
(3)車隊、油庫(加油站)、液化氣站、變電站。
(4)醫務所、子弟學校、招待所、飯店。
(5)臨時搭建的房屋、商店、農貿市場、展銷會場。
第十四條公司使用的消防器具和設備,必須是有國家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的產品。使用的電器設備的質量,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電器設備的安裝和電氣線路的設計、敷設,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規定並定期檢修。
第十五條禁止在火災危險場所擅自動用明火。需要使用明火器具應事先提出申請,說明安全措施,經安保部批準後才予以使用。
第十六條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對電焊、氣割、砂輪切割、煤氣燃燒以及其他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必須依照有關安全要求操作。
第十七條禁止在辦公地區和宿舍使用自製或外購電爐取暖或做飯。員工不得在禁煙區吸煙。
第十八條公司根據現有消防狀況和財力狀況,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不得擅自移動、損壞、挪用,並定期檢查和更換。
第十九條公司下列人員須接受消防安全培訓:
(1)各級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或分管負責人。
(2)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3)消防設備的安裝、操作、維修人員。
(4)易燃易爆品倉庫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各部門、下屬企業的消防安全工作,按以下安全操作規程進行:
(1)電梯須專人管理,定期檢修,電梯工憑證上崗。
(2)使用機電設備後,每次清潔機器要切斷電源,確保安全操作。
(3)登高作業時,現場須有安全保護,使用合適的架梯工具。
(4)隻有電工或專業人員才能安裝電線、維修電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