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章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製(1 / 2)

保密及競業限製條款是保護企業商業秘密,防止員工泄密的一項重要法律措施,也是企業在勞動合同簽訂時必須要考慮和解決的重要問題。

一、商業秘密及其特點

1.商業秘密

《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因此商業秘密包括兩部分:非專利技術和經營信息。如管理方法,產銷策略,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等經營信息;生產配方、工藝流程、技術訣竅、設計圖紙等技術信息。商業秘密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

2.商業秘密的特點

與其他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相比,商業秘密有著以下特點:

(1)商業秘密的前提是不為公眾所知悉,而其他知識產權都是公開的,對專利權甚至有公開到相當程度的要求。

(2)商業秘密是一項相對的權利。商業秘密的專有性不是絕對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內容的商業秘密,他們就和第一個人有著同樣的地位。商業秘密的擁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經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後開發掌握該信息的人使用、轉讓該信息。

能使經營者獲得利益,獲得競爭優勢,或具有潛在的商業利益。

(4)商業秘密的保護期不是法定的,取決於權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對此項秘密的公開。一項技術秘密可能由於權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術本身的應用價值而延續很長時間,遠遠超過專利技術受保護的期限。

二、我國有關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

1.從商業秘密持有者與侵害商業秘密者之間的關係看,除了雙方沒有任何關係,但侵害者通過不正當手段,如盜竊、利誘、脅迫等侵害商業秘密情形外,侵害商業秘密主要發生在買賣、承攬、授權、雇傭關係中,其中在雇傭關係中是最容易發生侵害商業秘密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通過不正當手段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範。《合同法》對存在民事合同關係情形下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存在保守商業秘密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作了規範,這包括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約定和雇傭關係下的約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對存在勞動關係的侵害商業秘密的情形作了規範。

2.在存在勞動關係的情形下,現有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都有一個前提,即都是勞動者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不包括勞動者到其他企業中工作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擅自披露公司秘密;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如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是經營者,根據該法第二條的規定,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3.不同法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範圍不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麵寬,這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麵:(1)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害主體的資格沒有限製,所有知曉商業秘密並違反約定或者規定的勞動者,都可以構成侵害商業秘密。公司法規定的侵害主體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刑法則規定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2)反不正當競爭法既保護非專利技術,也保護經營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則主要保護商業機會,商業機會包括經營信息,但不包括非專利技術。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規範勞動者工作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且規範勞動者離職後的保守商業秘密行為。而公司法和刑法隻是規範勞動者任職期間的保守商業秘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