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大部分的其他法律一樣,《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其第一章第一條開宗明義的闡述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及其旨義。
一、何謂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勞資爭議”,指的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執行勞動方麵的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過程中,就勞動的權利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
與普通的民事爭議不同,勞動爭議中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係,並不是處於平等主體的地位。勞動爭議有這樣兩個特點:第一,勞動爭議的主體是勞動關係雙方,即發生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二者之間形成了勞動關係,因而所發生的爭議稱為勞動爭議;第二,勞動爭議必須是因為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爭議。
二、《勞動爭議仲裁法》的三個立法目的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經濟結構調整進程的加快,企業製度改革不斷深化,企業形式和勞動關係日趨多樣化,勞動用工製度發生深刻變革,勞動爭議也出現了這樣一些新的變化:首先,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大幅度上升,爭議案件日趨複雜,爭議內容、日益多樣化,調處難度加大;其次,勞動爭議處理周期長,勞動者維權成本高,以及仲裁與訴訟不銜接等問題的存在,影響了對勞動爭議案件的公正及時處理。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製度,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2007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
根據本法第一條的規定:“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製定本法。”本法的立法目的有以下三層含義:
1.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
勞動爭議最根本的特點就在於其主體一方是勞動者,這一特點決定了勞動爭議處理的重要性。勞動爭議直接關係到勞動者基本生活的維持和工作權利的實現,也關係到其家庭的維持和穩定問題,因此,勞動爭議是一個帶有社會性的問題。必須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時效短、周期長、維權成本高、用人單位惡意延長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等。通過公正及時地處理勞動爭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分享社會發展成果,有利於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如果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從實體上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的話,那麼本法則是從程序上維護勞動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
2.公正及時地解決勞動爭議
解決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公正及時。具體來說,指的就是勞動爭議處理機構應當公正執法、依法保障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得偏袒或者歧視任何一方;同時,勞動爭議在處理時應注意及時處理,防止久拖不決。勞動爭議案件具有特殊性,它關係到勞動者的就業、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切身利益問題,如不及時予以處理,勢必會影響勞動者及其家庭的生活,也不利於用人單位生產秩序的穩定,甚至影響社會穩定。所以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時,必須要貫徹及時快速處理原則,以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