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規定了有關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四條原則。
一、依據事實、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所謂事實,就是發生的事情,即各種事態的客觀存在。人們可以將發生和存在的一切現象和狀態(包括精神的或物質的)都稱為事實。但是牽涉到利益糾紛的時候,盡管是對於同一存在的事實,當事人的認識或者說主張也可能並不一致。那麼認清事實,就成為處理和解決各種爭議案件的前提和基礎。為了解決勞動爭議,我們要堅持馬克思主義的認識論和方法論,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一切從具體實際出發,注重證據,注重調查研究,還客觀事實以本來麵目,並以客觀事實作為分清當事人是非曲直和裁判的依據。
二、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歸宿的原則
因為勞動關係雙方的利益存在差異,勞動爭議的發生不可避免,而經濟體製和勞動製度的改革更使雙方的利益矛盾凸顯,導致勞動爭議大幅度增加。勞動爭議處理製度為雙方當事人開通了權利救濟渠道,使爭議能夠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勞動爭議處理機構通過依法受理和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予以維護,對違法或不適當的行為予以糾正,從而起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作用。解決勞動爭議的過程中要時刻牢記,調解、仲裁乃至訴訟程序的歸宿和落腳點都是為了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決勞動爭議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也是兩個方麵:既要維護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實體權利,又要充分尊重當事人在程序法上的程序權利。
三、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
所謂“合法”,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調解、仲裁過程中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也就是說,調解、仲裁的程序、方法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權益。“法”在這裏是一個廣義的概念,既包括勞動實體法也包括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法,還包括相關的行政法規和政府規章,還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集體合同以及依法製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的企業規章製度,都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堅持公正原則是正確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前提。所謂“公正”,指的是調解和仲裁機構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能夠公平正義、不偏不倚,保證爭議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並對人們之間權利或利益關係進行合理的分配。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一定要堅持公正原則,防止把顯示勞動關係中不對等關係帶到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中,確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爭議解決程序中處於平等地位,任何一方都沒有超越另一方的特權。
遵循勞動爭議處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盡可能快速、高效率地處理和解決勞動爭議就是所謂的“及時”。勞動爭議與其他爭議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勞動爭議與勞動者的生活、企業生產密切相關,一旦發生爭議,不僅影響生產、工作的正常進行,而且直接影響勞動者及其家人的生活,甚至影響社會的穩定。因此對勞動爭議必須及時處理,及時保護權利受侵害一方的合法權益,以協調勞動關係,維護社會和生產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