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6章 製定獎懲製度要注意什麼(1 / 2)

一、何謂獎懲製度

在任何一個企業的規章製度體係中,獎懲製度都是一個很重要的方麵。它指的是企業對所屬員工依法進行獎勵或懲罰,以強化人事行政的製度。包括實行獎懲的原則、條件、種類、方式、程序、手續,以及行使獎懲權限的部門等內容。獎勵,是對成績優秀的部門、個人給予精神和物質的嘉獎,以激勵全體成員。懲罰,是對工作不力或犯有過失、違反紀律的部門、個人進行的行政處罰或行政製裁。獎勵與懲處具有激勵與控製的雙重功能,二者相輔相成,結合使用。

二、製定獎懲製度的注意點

在製定獎懲製度時,要去認真觀察與總結企業的內部事務,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要高瞻遠矚,考慮周全,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從而製定出既合乎企業實際狀況又可對企業未來發展有推動力量的獎懲製度。製定獎懲製度後,切忌修改過快、過於頻繁,否則會影響製度的權威性。

對違紀員工處罰方式主要有:降級、停工、罰款、賠償經濟損失、撤職、警告、記過、辭退、開除、除名等等。用人單位處罰違紀員工的法律依據有:(1)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及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違反服務期約定和保密協議或保密條款約定的勞動者收取違約金;(2)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製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勞動者采取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罰措施。根據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1條-25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違紀勞動者區分不同情況處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該條例僅適用於國營或集體企業)

企業對員工進行違紀處罰在法律層麵上應該具備三個要件:(1)要有違紀的事實存在;(2)勞動者必須有過錯,在明知的情況下故意違紀;經過教育、批評仍然無效。

企業在對違紀員工進行處罰時,具體應注意以下操作程序和要點:(1)查清違紀事實,掌握相關證據;(2)準確適用法律規定;要具體適用企業規章製度、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或行業規範;(4)有工會的單位,應征求工會的意見;(5)要就事實和依據起草簡明扼要的違紀處罰通知書或解除合同通知書;(6)根據實際情況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隻有在法定允許扣除工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扣除勞動者的工資;即便在法定允許扣除工資情況下,每次扣除額也不得超出法定限額。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以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三、員工獎懲製度參考實例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特製訂本製度。

第二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本製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四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製度的貫徹實施。

第五條本製度適用於未注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製度。

第二節獎勵

第六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七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製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製歪風邪氣,事跡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