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從長遠看,訴辯交易可能會加大司法成本。我們先回顧一下美國采用這種“訴辯協讓”給社會帶來了哪些負麵結果。根據美國司法統計局對109萬個釋放人員的調查,其中63%後來又被逮捕,他們重新犯罪的結果是2300人殺人罪,3900人性暴力罪,17萬人搶劫罪,23萬人攻擊罪。調查結果還顯示,32%已經破案的殺人案是由假釋、緩刑或保釋人員所犯。其中一個叫威蘭斯的強奸殺人犯,他一生中曾經五次因強奸或殺人被捕入獄,而五次被假釋出獄。為什麼一個惡貫滿盈的強奸殺人犯會被屢捉屢放呢?原因是威蘭斯和他的律師鑽了法律的空子。每次逮捕後,他們通過和控方的“訴辯協讓”和認數項罪行中較輕的一項,從而規避了法律審判,由檢察官建議,法官承認而輕鬆過關。
這一事實說明訴辯交易在某種程度上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導致了罪刑不符及重罪輕罰的後果,在某種程度上有可能導致有錢有勢的“惡少”更加肆無忌憚,或者某些惡棍們鑽法律空子重複犯罪,從而降低了法律的最終效應,從長期看實際是加大了司法成本。
最後,訴辯交易可能刺激更多的尋租活動。雖然我國司法一直奉行實事求是的原則,但法律的準繩具有很大的彈性,司法腐敗在所難免。訴辯交易中討價還價的方式為腐敗者及犯罪分子們提供了極佳的尋租機會。而且我國與西方的司法環境有很大的不同,如果沒有法律人才的職業化,沒有社會公眾和媒體的有效監督,沒有相關的法治觀為心理支持,沒有現有法律製度的改進,輕易引入辯訴交易製度就現實性而言,或許難以實現初衷。為了防止辯訴交易產生過多的負麵影響,對於構建我國的辯訴交易製度,在製度設計和操作中應當慎重,不宜輕易引進訴辯交易製度。
婚外情讓法律很為難
對現在的國人而言,“婚外情”已不是什麼新鮮事,人們也一直是從倫理道德的層麵上看待“婚外情”。然而,廣東省卻出台了一個地方性法規,要對婚外情的法律懲罰付諸實施。這一法規的一大突破是賦予婚姻的受害方分割從婚外情一方為第三者所購置的財產。針對這一地方性法規的出台,許多法學專家激烈地反對對婚外情實施法律懲罰。
總結他們的反對意見,主要有以下幾點:
首先,懲罰婚外情是道德泛化的表現,是對個人自由的侵犯,是開曆史的倒車。《婚姻法》並不禁止婚外戀,法律的手不要伸得太長。婚姻法上沒有通奸或者婚外戀的概念。
其次,如果道德的東西非讓法律來取代,管的效果肯定不如道德好。道德是通過說教和輿論來實現控製的,法律是以強製力做後盾的,就是要強行讓你這樣做或者不讓你這樣做,不管你內心是否服氣。法律管得太多的時候,人們就會喪失很多個人自由,不自由的社會是一個很不寬鬆的社會,會產生很多問題。
最後,法律不是萬能的,尤其是人類私生活領域,法律不可取代道德的作用。法律要給人們留下一個私生活空間。“通奸、第三者插足是不道德的”,這肯定是一種主流道德規範。但能否上升為法律,要看它是否是全社會公認的一種具有社會支撐效果的公共道德準則,如果非要上升為法律,就成為立法中的道德霸權主義。
其實,這種反對意見有三方麵的缺陷。
第一,自古以來,道德和法律之間就沒有嚴格的界限,道德和法律兩者之間在某種程度上可以相互轉換,甚至可以對同一行為作出好與壞的評判。比如,偷盜既要受道德的譴責,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因此,用所謂“道德泛化”來反對對婚外情的懲罰是難以站得住腳的。
第二,對婚外情的懲罰不能從個人自由的角度去反駁。不錯,懲罰婚外情是對發生婚外情一方自由的限製,但是,它同時是對受害方不受另一方侵害的自由的維護。
第三,對婚外情的懲罰不能因為侵犯了私人領域而不為。在中國,地緣和血緣團體曾經獨立於法律之外,是公法無權管轄的私人領域。但是,幾十年來法律的擴張和進一步完善打破了這一私人領域,不存在自然的私人領域。以保護私人領域為理由也無法反駁對婚外情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