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學生可自主安排學習進程。學生按一定的選課順序,在導師指導下,可根據自己的情況和需要安排學習進程,可以多修、少修部分課程或申請免修有關課程。學生可提前或滯後畢業;
(5)學生選課時要首先保證必修課:有嚴格的先行後續關係的課程,應先選先行課程,再選後續課程,未修完先行課程,一般不得選讀後續課程。
2.收費
(1)學生學費收繳實行按學分計費。在學年開始時,按省物價部門批準的學年收費標準預收學費,每學期按所學學分進行結算,差額補齊。新生在第二學期開始選課。具體規定如下:
每學分費用標準=(學生入校專業學年學費標準×基本學製)/專業最低畢業學分
(2)學校規定學期最低修讀學分標準為17學分;
(3)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繳費,逾期不繳費者,學校取消其所選課程;不能足額交清所選學分費用者,學生在規定繳費時間內可退選部分課程(但學分不得低於17學分);不能繳足17學分費用者,學校退選其全部課程。
(五)課程考核與成績記載
1.學生在校期間,必須參加所選修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的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該課程的學分,其考核成績及學分載入學生個人成績總表。原始成績總表在學生離校後歸學校檔案室留存,歸入學生個人檔案的學習成績和各種證明中的各科成績,僅以最高成績登錄。
2.學校安排的課程和實踐環節,均應進行考核。考核方式,根據課程的特點可采用不同的形式。課程考核可分為筆試(閉卷、開卷)、口試、論文、綜合測評等多種形式。筆試時間一般為2小時,特殊情況需報教務處核準。
課程管理權限可分為校管課程和院(部)管課程,課程考核按課程管理權限,分別由校、院(部)兩級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進行。
3.為了反映學生學習的質和量,采用學分績評定方法。
學分績是學生在校學習質和量的度量。課程應按考核成績(百分製)記入檔案,以平均學分績測評學生的學習質量。將某一課程的學分乘以該課程學期成績及該課程的課程係數,即為該課程的學分績,以學生所修課程所得的學分績之和除以該生同學期所選修課程學分的總和,即為該生平均學分績(平均學分績中不含全校開設的公共選修課、跨學科基礎選修課)。
學分績和平均學分績的計算辦法如下:
課程學分績=課程百分製成績×取得的課程學分×課程係數
學期學分績=∑課程學分績+1/2∑重考課程學分績
學期平均學分績=學期學分績/學期課程學分
累計平均學分績=[∑課程學分績+∑重修必修課程學分績(取最高學分績)]/[∑必修課程學分+∑取得的選修課程學分+∑重修必修課程學分(累加一次)]
平均學分績是評價學生學習質量的重要指標,按學期結算的為學期平均學分績;累計結算的為累計平均學分績。學期平均學分績以本學期所選讀的全部課程的成績和學分計算。
計算累計平均學分績時,選修課按照取得的學分和成績計入;對於必修課程,公式中的分子按照正考成績和重修最高成績計入,分母中課程學分累加一次。
課程係數的規定:按培養計劃規定必修的基本要求的課程,係數為1;比培養計劃基本要求高一個層次的課程,係數為1.15。
4.課程考核可采用百分製、五級製、兩級製記分。但成績記載隻采用百分製與學分績製兩種形式。
(1)百分製成績用於對外交流。
(2)學分績製成績適用於學生成績的校內評價,如三好生評定、獎學金評定等。
(3)兩級製成績隻記學分,不參與學分績計算。
(4)課程學期成績與課程係數所得之積(超過100分者以100分計)作為該生修讀該課程的成績,計入學生成績檔案。
(5)緩考成績按正考成績處理。
5.成績管理分校、院(部)兩級管理,成績統一存儲在學校數據庫服務器中。
(六)學籍管理
1.重修
(1)學生課程考核成績(含重考)不合格,不能取得學分,實行繳費重修。
必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必須通過重修來取得學分;
選修課程考核成績不合格者,可通過重修或改選其他課程取得學分;
對於通過課程考核並取得相應學分但認為學分績不理想者,也可通過重修獲得更好的學分績。
(2)重修原則上隨下一年級進行。實踐性教學環節考核不合格者,隨下一年級或由各學院在適當的時間安排一次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