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因工作需要經批準教學任務暫由他人代理的,其代理人員必須具備教師上崗資格。

3.未取得教師上崗資格的人員一律不得獨立承擔教學任務,也不予結算教學工作量。

蘭州理工大學關於聘請教師工作的若幹規定

一、聘請範圍

1.聘請教師承擔的教學工作任務,包括我校各類學生在培養計劃中所規定的課堂教學、輔導、實驗、實習、設計以及師資培養和學校發展所需的各種教學工作。

2.聘請對象是校內外各類職稱的教師、教輔人員、工程技術人員。

3.本規定僅適用於我校各類學生的教學工作,對於教學人員的其他工作(科研、實驗室、開發等)按學校相應規定執行。

二、聘請方式

1.學院(部)之間的聘請教師:課程歸口部門為聘方,任課教師為被聘方。

2.以學生選課結果聘請教師。

三、聘請工作細則

1.采用第一種聘請方式時,可采取如下方法:

(1)聘方要從保證教學質量出發,聘請教學態度認真,授課水平高的教師。

(2)若被聘方與聘方不在同一部門,聘方須征得被聘方所在部門同意,或由聘方與被聘方進行協調,由被聘方所在部門推薦。教師,並附薦聘教師的教學情況簡介。

2.采用第二種聘請方式時,按學生選課的有關辦法執行。

3.不符合教師上崗資格者,不得聘請。

四、職能與職責

1.學院(部)

(1)課程歸口部門是教師聘請工作的主體,全麵負責教學任務的落實及本單位教師聘請工作,應優先聘任教學態度認真,授課水平高、高級職稱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並應充分聽取受聘教師的意見,合理安排教學任務。

(2)聘方和被聘方都不得擅自中途更換被聘人員,確有重要原因需經雙方協商同意,並報教務處備案。

(3)課程歸口部門應對被聘教師的教學工作進行指導和檢查,並對受聘方進行考核。

2.被聘人員

(1)教師被聘後,應根據課程大綱的要求,認真備課,按時提交教學日誌,並落實與所承擔課程有關的其他準備工作,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

(2)被聘教師在聘期內,須接受學校、本部門和聘方對教學工作的評估,其結果作為教師評職晉級、考核的依據。

3.教務處

(1)教務處為各學院、部門做好教師聘請的服務工作和搞好協調工作。

(2)教務處工作人員應深入基層,及時總結並組織交流教師聘請工作的經驗。

五、其他事項

1.任何教學人員,除確因健康問題或特殊原因,並經院(部)教學院長(主任)批準外,均不應以任何理由拒絕承擔教學任務。對拒聘、並拒絕承擔學校或部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務的教學人員,應給予嚴肅的批評教育,並與考核掛鉤。

2.凡經學校確認的雙肩挑幹部,其教學任務的聘任,由課程歸口單位負責,課程歸口單位亦應主動關心他們的教學水平的提高。雙肩挑幹部承擔教學任務的限量參見學校的有關規定。

3.停課及停課教師的工作安排

(1)停課的幾種情況

因教學效果不能滿足要求,未受到聘任而落聘者;在學生選課中,由於選課人數不符合組班條件而落選者;在教學督導中,督導結果為不合格者;由於不遵守教師行為規範造成重大教學事故,被學校以行政方式停課者;由於其他原因,被學校停課者。

(2)停課教師的工作安排。

有關院(部)負責安排被停課教師的工作,但不得安排除輔導,批改作業以外的教學任務:學生選課中落選者可以安排低一層次課程主講任務,落聘人員經學習提高後可再次參加聘請工作。

有關院(部)及係應對被停課教師給予指導和幫助,並製定詳細的指導計劃,定期進行檢查督促。

(3)停課教師應完成的任務:

認真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按時參加院(部)組織的業務活動和政治學習,遵守勞動紀律,完成部門交給的其他工作。

4.複課資格的認定

(1)停課期滿,停課教師要求複課者,本人須寫出書麵申請。

(2)由所在係及院(部)對申請複課者進行審核並重新組織試講,試講通過後方可複課。

5.凡停課期未滿或到期未通過複課資格認定者,任何院(部)不得擅自安排教學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