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監事會當期監督要求,突出檢查重點,增強監督的連續性和有效性,根據中央企業地位作用、資產規模和管理狀況等,依照一定程序確定一批重點監督企業,其他為常規監督企業。重點監督企業的確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資產規模較大和在重要行業中處於主導地位的企業;二是經營管理不規範,存在重大風險或問題較多的企業;三是資產效益狀況、會計信息質量較差的企業。重點監督企業實行動態調整。
重點監督企業與常規監督企業的日常監督和財務檢查,均按照《監事會當期監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監事會利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結果實施辦法(試行)》的要求開展。其不同監督要求主要體現在集中檢查、監督力量安排和報告內容上。
對重點監督企業的集中檢查,在檢查範圍、檢查力量、檢查時間上予以重點保證。主要子企業和經營實體應列入檢查範圍,在監事會任期內至少檢查一遍;集中主要力量,深入開展實地檢查,每年集中檢查時間不少於2個月。
對常規監督企業的集中檢查適當簡化,充分發揮重點聯係人作用,側重利用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力量和工作成果。監事會任期內開展一次較為深入的集中檢查,按重點監督企業年度報告要求提交一份年度報告,其他年度報告內容可適當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