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國資委印發的《中央企業全麵風險管理指引》(國資發改革[2006]108號)第7條的要求,企業開展全麵風險管理應努力實現以下風險管理總體目標:
①確保將風險控製在與總體目標相適應並可承受的範圍內;
②確保內外部,尤其是企業與股東之間實現真實、可靠的信息溝通,包括編製和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報告;
③確保遵守有關法律法規;
④確保企業的有關規章製度和為實現經營目標而采取重大措施的貫徹執行,保障經營管理的有效性,提高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降低實現經營目標的不確定性;
⑤確保企業建立針對各項重大風險發生後的危機處理計劃,保護企業不因災害性風險或人為失誤而遭受重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