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是指以市場價值,即熟悉情況的當事人在公平交易中自願據以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作為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基礎的會計模式。相對於國際會計準則來說,新會計準則對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使用範圍還比較謹慎,主要體現在投資性房地產、金融工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非共同控製下的企業合並等方麵。
根據國資委《關於中央企業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評價[2007]38號),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合理確定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選用範圍。選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業務範圍和資產負債項目要與企業主要業務或資產市場的交易特點、行業發展特征、資產質量狀況相符合,對於尚不存在活躍市場條件或不能持續可靠地取得可比市場價格的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不得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要審慎選擇公允價值計量的主要業務範圍和資產負債項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資委核準②。科學確定公允價值估值方法。在依據新會計準則有關規定采用公允價值對相關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進行計量時,應當綜合考慮包括活躍市場交易在內的各項影響因素,科學合理地確定相關估值假設以及主要參數選取原則,對於公允價值顯失公允導致經營成果嚴重不實的,國資委將要求企業重新編報財務決算。
③建立完善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對有關業務和資產負債項目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時,應當建立完整的公允價值計量備查簿,認真記錄公允價值計量的依據和過程,確保公允價值計量的準確性、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