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3號)有關規定,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具備以下的條件:
①具有相應政治素養和政策水平,堅持原則、廉潔奉公、誠信至上、遵紀守法;
②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一般應當具有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等職業資格,或者具有高級會計師、高級審計師等專業技術職稱或者類似職稱;
③從事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管理工作8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工作業績;
④分管企業財務會計工作或者在企業(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任正職3年以上,或者主管子企業或單位財務、會計、審計、資產管理等相關部門工作3年以上;
⑤熟悉國家財經法規、財務會計製度,以及現代企業管理知識,熟悉企業所屬行業基本業務,具備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以及較強的財務管理能力、資本運作能力和風險防範能力。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①不具備上述5條規定的;
②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③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④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⑤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⑥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會計師任職或者工作應當回避:
①按照國家關於幹部任職回避工作的有關規定應當進行任職回避的;
②除國資委或公司董事會批準外,在所在企業或其各級子企業、關聯企業擁有股權,以及可能影響總會計師正常履行職責的其他重要利益的;
③在重大項目投資、招投標、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中,涉及與本人及本人親屬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