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節 了解采購合同內容及形式

“要點提示”采購合同是采供雙方在進行正式交易前為保證雙方的利益,對采供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的正式協議。所以,作為采購人員,應了解合同的內容及形式。

一份完整的采購合同包含很多內容,從大的方麵可以分為三個部分:開頭、正文、結尾。

開頭的主要內容

(1)合同的名稱。

(2)合同編號。

(3)采供雙方的企業名稱,要求在合同中寫明其名稱和地址,如果是自然人就應寫明其姓名和住所。

(4)簽訂地點。

(5)簽訂時間。

合同正文的主要內容

(1)貨物名稱與規格。

(2)貨物數量條款。

(3)貨物質量條款。

(4)價格條款。

(5)運輸方式。亦即空運、陸運還是水運或其他方式都應標注清楚。

(6)支付條款。包括支付期限、支付工具等。

(7)交貨地點。

(8)檢驗條款。

(9)保險。

(10)違約責任。

(11)仲裁。

(12)不可抗力。

“采購方應對購入的貨物進行檢驗,要根據貨物的生產類型、產品性能、技術條件的不同,采取感官檢驗、理化檢驗、破壞性檢驗等方法,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檢驗的標準、方法、期限以及索賠的條件。”

合同結尾的主要內容

(1)合同份數及生效日期。

(2)簽訂人的簽名。

(3)采供雙方的公司公章。

70節 簽訂采購合同方式

“要點提示”根據《合同法》規定,采購合同的簽訂應當按照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尊重社會公德的原則進行。

按照《合同法》的規定,簽訂采購合同采用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采購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應當符合下列兩點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示受要約人一旦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約束。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合同法》規定: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做出承諾的除外。同時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因此,在訂立采購合同的過程中,受要約人可以向要約人承諾,也可以向要約人做出新要約。當受要約人向要約人做出新要約時,原要約人就成為被要約人,麵臨是否對新要約人做出承諾的選擇。

“所謂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是指對有關采購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款、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條款做出變更。”

71節 簽訂采購合同時要看清其內容

“要點提示”合同簽訂意味著法律效力產生,故采購人員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清合同內容。

物品信息

物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總價、交貨日期及地點,須與請購單及決算單所列相符。

付款辦法

按照買賣雙方約定的條件付款,一般付款的方式可以分為下列兩種:

(1)一次付款。約定供應商將物料運抵企業,經企業驗收人員驗收合格後一次付清。

(2)分期付款。依金額大小及供應期間的長短分為幾期。

延期罰款

於合同書中約定,供應商須配合企業生產進度,物料最遲在幾月幾日以前,全部送達交驗。除因天災及不可抗力的事故外,若逾期,每天供應商應賠償企業采購金額千分之幾的違約金。

解約辦法

於合同書中約定,供應商不能保持進度或不能符合規格要求時的解約辦法,以保障企業的權益。

驗收與保修

於合同書中約定,供應商物料送交企業後,須另立保修書,自驗收日起保修一年(或幾年)。在保修期間內如有因劣質物料而致損壞者,供應商應於15日內無償修複;否則企業得另請修理,其所有費用概由供應商負責償付。

保證責任

於合同書中約定,供應商應找實力雄厚的企業擔保供應商履行本合同所訂明的一切規定,保證期間包含物料運抵企業經驗收至保修期滿為止。保證人應負責賠償企業因供應商違約所蒙受的損失。

其他附加條款

視物料的性質與需要而增列。例如:訂製馬達、變壓器等類的物料,須於合同書中約定,出廠前供應商應會同企業技術人員實施各項性能試驗,合格後方可交貨。

72節 對采購合同應適時監控

“要點提示”采購人員在和供應商簽訂了采購合同後並不就意味著萬事大吉了,應加強對合同的監控管理。這樣,以便合同正常執行,滿足企業物料需求及保證合理庫存水平。

采購合同的監控是采購合同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具體如下:

合同執行前的監控

采購人員簽訂了一份合約之後,還應考慮供應商是否樂於接受,是否及時簽訂等。

在物料采購中,同一物料一般都有幾家供應商可供選擇。雖然每個供應商都有分配比例,但在具體操作時可能會遇到因為各種原因的拒簽現象。由於時間變化供應商可能要提出改變“認證合同條款”,包括價格、質量、貨期等。此時,采購人員應充分與供應商進行溝通,確認本次物料可供應的供應商。與供應商正式簽訂過的合同要及時存檔,以備後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