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堅守規則,營造企業的法治氛圍(1)(1 / 3)

用實質的公平取代形式的公平

改變隨意性習慣,堅守製度化底線

薪酬體係要適合企業實際要求

監管與懲處並用,遏製濫用職權的苗頭

實現外出登記,杜絕隨意出入

辭職司機私自開走了大貨車

用實質的公平取代形式的公平

世上雖然沒有絕對的公平,但企業管理者的責任就是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通過宏觀政策的調整和微觀個案的處置,為大多數員工營造一種盡量公平合理的大環境。

2005年初,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行政主管製定了一份《員工獎懲製度》。其中,對於犯錯員工的處置,實現了統一的處理標準,比如,“記過”處分,規定“罰款100元,扣除當月獎金”。這一政策,表麵上看起來涵蓋了公司董事會以下的所有管理層麵,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無論誰犯錯了,統統依照執行,處罰尺度完全一致,隻要在執行中不出現人為的偏差,似乎無可非議。

行政主管在草案中為了回避企業無權對員工罰款的敏感問題,使用當時各企業普遍流行的“潛規則”做法,巧妙地應用了遮掩類的詞彙,將“罰款”變通成“扣除績效工資”之類的字眼,其實質,任何人都可以一目了然,隻是大家心照不宣而已。

草案順利通過管理層的討論,但進入試行階段後,問題就開始逐漸暴露出來了:一名車間主管粗暴地對待下屬,導致員工抵觸,雙方由針鋒相對、反唇相譏到情不自禁地動起手來。你一拳,我一掌,互不相讓,幾個回合之後才被其他員工拉開。

人力資源部門和公司總經理經過調查核實後認為:雖然雙方在打鬥中並未造成傷殘,但動手打架的過激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管理製度。在整個事件中,員工不服從主管指揮,主管態度惡劣先動手拉扯員工,導致最終發生肢體衝突,雙方都存在明顯的過錯。並且在大庭廣眾之下發生這類事情,影響極其惡劣。按照剛剛試行的《員工獎懲製度》規定,應該給予雙方“記過”處分,當事人各罰100元,並扣除當月獎金。

管理製度公示在前,當事人犯錯在後,依據事件的性質和影響,參照條款“對號入座”進行處理,似乎順理成章、天經地義。於是,人力資源部門依據獎懲製度的條款起草了一份處理決定,並將調查確認的結果一並呈報到我的案頭。

因為是“新法”試行後的第一例處罰,我慎重地召集人力資源部門全體人員參與討論,並在討論中提出一個隱性的問題:作為主管,理應帶頭遵守公司的規章製度。主管犯錯之後該不該從嚴從重處罰的問題,我們姑且不談。現在,既然我們界定為同等錯誤,按理也應該同等處罰,我們來算一筆經濟賬:對員工罰款100元,相當於罰了他兩天的工資;而對主管也同樣罰款100元,卻隻是相當於罰了他一天的工資。這類經濟處罰,表麵上看起來數額相等,尺度一致,好像合情合理,實質上呢?同樣的處罰,當事人雙方付出的代價卻有著本質上的差異。低工資的員工,你罰他100元,他要付出幾天的義務勞動。而高工資的員工,也給予同等金額的處罰,他付出的代價就相對小多了,並未收到觸及靈魂的懲處效果。他完全可以當成毛毛雨,可以滿不在乎,甚至不屑一顧。這樣的處罰尺度,是不是有些不合理?員工們隻要稍加思考和分析比較,也會感覺到不公平。

人力資源部門大多數職員聽了我的分析後恍然大悟,紛紛表示,這個製度確實不公平、不合理。但是,大家又提出另一個疑問:我們總不能因人而異,同等錯誤時,將高薪職員的處罰也相應地提高處罰金額的標準吧。這樣一來,很多高薪職員本身工資不同,與基層員工對比,其薪資跨度更大,我們如何去製定一個統一的涵蓋各個層麵的標準呢?

“並不是沒有這樣的標準,隻是我們以前沒有認真去分析具體的條款,沒有動腦子去考慮周全而已。”我慢慢解釋道,“可以將這一條修改為:記過處分,扣除兩天工資和當月獎金。其他類似的條款,也相應地修改成不以具體的金額為標準,而是用統一的天數來衡量。不管他每天工資多少,隻扣除相應天數內的報酬,這樣就可以做到一視同仁,這問題就解決了。”

果然,政策的調整,得到了多數員工的認同和擁護,這一政策後來也一直延續下來。

世上雖然沒有絕對的公平,但作為企業管理者,我們的責任就是在我們力所能及的範圍之內,通過宏觀政策的調整和微觀個案的處置,為大多數員工營造一種盡量公平合理的大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