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農村公共產品的供需結構失調,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對需求的動態適應性不強,供給過剩和部分短缺現象並存。一方麵,關係農民生產生活的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在農業生產方麵,對於提高農作物產量,增加農民收入的如水利設施修建、農業技術開發和市場信息采集,這些公共產品是農民非常需要的,由於受可操作性的限製或者成本過高,效率過低,使政府在這些方麵的供給還相當缺乏。在農民生活方麵,交通閉塞、電費昂貴、用水困難等問題限製了農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消費能力的提高,增加這方麵的公共產品供給對於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擴大內部需求,扭轉消費市場疲軟的局麵具有現實意義。此外,關係農民農村可持續發展的公共產品供給短缺。農村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環境保護等公共產品的供給數量和質量關係著農村的可持續發展,但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另一方麵,關係政治利益的公共產品供給過剩。鄉鎮領導對上級有考核要求的防洪防澇設施建設、農村電網改造、交通道路建設等公共設施項目積極性高,而對農業技術推廣、農村發展戰略規劃、環境汙染整治等具有長期效益和隱性政績的公共產品,卻沒有太高的積極性。課題組在調研中發現,當問及”農村公共產品中最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是什麼”時,他們的回答如圖7所示。(圖略)
對所承擔的公共產品費用支出,僅有9.03%農民表示可以承受,24.52%的農民認為難以承受,64.52%的被訪群眾認為農村公共產品應主要由政府提供。在公共產品的支出中,鄉村公路和農田水利建設成為支出的大項,對此持肯定回答的占到67.09%,其次是義務教育和醫療衛生,占32.91%。同時,農民更關注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中的一些關鍵環節,如圖8、圖9所示。(圖略)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城鄉二元結構下的農村公共產品投入不足
長期以來,我國城鄉發展呈現二元結構。”重工輕農”與”重城輕鄉”的思想使我國在公共服務方麵一直實行”兩種製度”。這是導致城鄉居民在公共服務方麵差距過於懸殊,農村公共服務供給嚴重不足的根本原因。在城鄉二元結構下,城市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理所當然應由國家或各級政府供給,如教育、道路、照明、排水、環境、衛生、秩序等等,城市居民自然地享受了政府提供的各種公共產品和服務。而在農村自始至終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過去是農村集體經濟的事,現在農村集體經濟大多破產了,又天經地義地落在了農民自己身上。正是由於這種非均衡的城鄉經濟發展戰略,導致了農村公共產品供給長期失衡。
(二)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籌資體製不合理
一方麵,供給主體和供給責任劃分不明確。政府是農村公共服務和產品的主要提供者。一般的說,公共產品的供給應該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承擔。但有些本應由國家承擔的公共產品卻交給了鄉級政府,如鄉(鎮)範圍內的鄉村兩級辦學、計劃生育、民兵訓練等。村級組織不是一級政權,究竟應該提供哪些公共產品,沒有明確的政策界定。但事實上村委會卻承擔了公共產品供給的部分責任,修建村路、修繕校舍、公益事業、社會福利等許多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公共產品,也需村民委員會提供,常常造成各級政府將供給責任推給村委會,使村委會成為公共產品的供給主體,這也是經濟不發達的貧困落後地區公共產品供給不足的一個原因。另一方麵,公共財政用於支農資金的轉移存在缺陷。財政支農資金除由各級財政部門撥付外,縣以上各級農、林、水等主管部門也層層下撥到縣級對口部門,形成資金來源渠道多、投入分散的狀況。而且在實際運行中往往存在截留、挪用、串項、抵扣政策資金的苗頭性問題。
(三)農村公共產品供給的決策體製不完備
我國農村社會公共服務基本上實施”自上而下”的管理體製,且存在多頭管理、權責不清與監督虛置等問題。而公共服務產品是一種內在的,或者說隱性的產品,許多政府熱衷於政績與形象工程,對提供此類產品的積極性不高。如此,在政治與經濟利益等的誘導下,十分有限的資金大多數被投入到顯性的政績項目與硬性的基礎設施上,軟性的公共服務嚴重缺乏。另外,權責不清還為強製性攤派性的製度外供給、供給主體錯位創造了條件,不但沒有給農民帶來福利和收益,反而增加了農民負擔,嚴重影響了農民收入的增加。如果無視農民的需求和支付能力,就難以達到農村公共產品的供求均衡,從而難以達到農村公共產品的最優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