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底,廣州已經率先把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原先的16萬元大幅提升至25萬元,目前正醞釀進一步提高到50萬元;與此同時,北京住房公積金貸款額上浮30%、最高可貸40萬元的政策已經出台;目前上海也正在醞釀大幅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10萬元的限製。
②建造公積金住宅小區。可借鑒各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經驗,吸取其教訓,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管理規範的優勢,建造比經濟適用住房更經濟的住房公積金住宅小區,集中供給住房困難者,這是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一個比較可行和有效的辦法。
③借助金融創新,先租後售,給予中低收入動遷戶購房期權。具體操作方法為: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麵,通過信托公司定期發行短期債券(例如利率為3.0%的5年期債券),所募集資金作為動遷戶專項補充公積金,定向使用,隻為動遷戶提供貸款,利率按照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5年期為3.6%)計算。同時,政府可以讓動遷戶先租後售,租金由政府預先從給動遷戶的動遷貨幣補償金中扣除,在租期(例如5年)結束後,允許動遷戶以遷入當時的價格購買該商品房,這樣,動遷戶的搬遷積極性必然大大提高。這樣的金融創新工具,既幫助了動遷戶盡早享受“喬遷之喜”,又為政府減少了在解決動遷戶安置問題過程中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可以作為現行公積金製度的有益補充。
(4)完善住房公積金經營管理體製,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獨立法人。按《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這種管理體製,形式上似乎完美無缺,但在實際運作中,卻存在著很大的弊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擔負著公積金歸集、支付、使用、核算的職能,應為能獨立承擔債權、債務責任的法人單位。而目前大部分管理中心為具有實權的市房改辦、財政局、建委的隸屬機構,或是與地方房改辦一套班子兩塊招牌,並非獨立的能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單位。在沒有法人資產和獨立經濟利益約束的情況下,公積金管理中心很難建立起有效的監督管理機製,如規範的會計、審計、信息披露製度和風險防範機製等。
同時,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具有承擔風險的能力。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銀行作為“受托人隻收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因此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事實上隻能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資本金的存在是金融企業創立和營運的基本條件,法人的獨立資產是經營者承擔負債風險的擔保性資金,而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任何自有資產,經營的絕大部分資產,無論是建房、購房貸款還是證券投資(國債),百分之百都來自負債(老百姓的存款)。一旦出現支不抵債問題,公積金管理中心無能力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這種籌資無成本、負債無風險的運行機製可能引發的潛在信用危機和社會危機是十分巨大的。
因此,確定公積金管理中心獨立的法人地位,有利於規範其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內部風險管理和外部監督機製,使之更好地發揮融資和投資功能。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與防範
一、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發展現狀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房屋購買者以所購買的住房為抵押擔保品向銀行申請貸款,然後以所貸的款額作為房費付給建築開發商,再以年金的形式按月向銀行支付款項以還清貸款。抵押貸款的目的是為了減輕購房者的支付壓力,讓更多的中低收入者可以購買住房,因此其借貸期限較長,一般為20-30年。中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始於1992年,1997年以來迅猛發展,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餘額的增長速度十分驚人,至2003年底,累計餘額已達11780多億元,在商業銀行總資產中的比例從1997年的0.3%上升到2003年的9.27%。
我國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的迅速增長,是由其特性所決定的。對於銀行而言,與其他中長期貸款相比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在以下三個方麵具有獨特的優勢。
1.流動性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是分期付款的,每年均有現金回流,包括逐步償還的本金和各期利息。而其他種類的中長期貸款,不論是流動資金貸款還是固定資產貸款,貸款期限內的大部分時段貸款本金不具流動性,隻有貸款利息采取附息方式時有少量的現金流。因此,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有利於提高資產的流動性,增強短期償債能力。目前國內銀行業正在積極探索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以使銀行整體資產的流動性進一步提高。
2.安全性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在風險控製方麵有一定的優勢。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對象主要為具有穩定經濟收入者,其信用要高於一般企業信用。目前人行規定購房者必須支付不低於20%的首付款,這使得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率一般高於125%,同時,隨著我國房地產交易市場逐步成熟,住房變現成本降低,這使得收回貸款有較大的保障。另外,在發放個人住房貸款時,還可以要求在住房抵押的基礎上,實行住房抵押貸款保險或住房置業擔保公司擔保等方式降低貸款分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