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房地產融資信用(2)(1 / 3)

②商業性存款。房地產銀行自主運用信用手段歸集的除政策性存款以外的所有存款。對於商業銀行來說,政策性存款業務可視作委托存款業務,而商業性存款則作為自營存款(又稱經營性存款)。

2.房地產銀行借款形式的受信業務

房地產銀行受信業務除了上述存款形式表現出來的負債外,還包括其他負債受信。房地產銀行通過其他負債受信,可幫助其實現流動性和盈利性要求,避免或減少由於出售資產而發生損失,有利於擴大經營規模。在存款利率、種類難以正常吸引客戶存款時,其他負債的主動性特點可以彌補資金來源不定,保證房地產銀行的正常運作。在房地產銀行的其他負債受信業務中,主要包括向中央銀行借款、同業借款、發行金融債券、證券回購、國際金融市場借款等。

(1)向中央銀行借款。它是房地產銀行籌集資金的一條途徑,中央銀行集中著房地產銀行的存款準備金和備付金,具有製定執行國家貨幣政策,實行宏觀調控的職能;同時,它肩負著調節資金,保持銀行體係穩定的重任。房地產銀行在必要時可以要求中央銀行給予資金融通。這種資金融通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形式是向中央銀行借款,包括年度性借款和短期借款;另一種形式是再貼現,這是房地產銀行把其已經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彙票向中央銀行要求再貼現,以獲得資金融通。

(2)同業借款。它包括同業拆借、轉貼現和轉抵押貸款三種具體形式。同業拆借是指房地產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臨時借款,一般可通過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網絡實現這種拆借;轉貼現是指房地產銀行把自己已經貼現但尚未到期的商業彙票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貼現;轉抵押借款是指房地產銀行在資金緊張、周轉不暢等情況下,通過抵押的方式向其他銀行取得的借款,作為抵押的財產大部分是客戶抵押給房地產銀行的房地產。房地產銀行向同業抵押借款,是我國房地產銀行應該采用的一種融資方式。

(3)發行金融債券。它是指房地產銀行為籌集中長期貸款資金而發行的債券。其發行對象以個人為主,債券麵額可分為100元、500元、1000元不等,不記名、不掛失,可上市轉讓流通。這種債券的計息形式有固定利率、累進利率和貼水三種。固定利率金融債券年限固定,利率固定,不能提前支取,最長年限為3年或者5年;累進利率金融債券存滿1年後可隨時支取本息,利率采取累進製,逐年提高;利息按滿年計算,不滿年的零頭月日不計息,超過最長期限不計逾期息。貼水金融債券是按低於券麵額的價格出售的債券,價格差額相當於當期利息,到期一次按券麵額兌付時不計息,不能提前支取。房地產銀行利用發行金融債券籌資,要相應安排好所籌資金的運用。

(4)證券回購。它是指房地產銀行將其持有的未到期的政府債券按一定的條件暫售給其他金融機構,並商定於規定期限由房地產銀行按約定價格從原購買方重新贖回。從出售到回購期間,房地產銀行實質上獲得了一筆融通資金,這也屬於房地產銀行的負債。

(5)國際金融市場借款。它是指房地產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直接向其他銀行借入外幣資金(包括用於轉貸而取得世界銀行的住房改善貸款)和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發行外幣債券。

此外,房地產銀行的自有資本也可以視作房地產銀行對投資人的受信,作為貸款資金運用的來源。

二、房地產銀行授信業務(即資產業務)的形式和內容

1.房地產銀行貸款的種類

房地產銀行授信業務形成了房地產銀行的資產,各項資產主要以貸款形式表現出來。房地產貸款是房地產銀行投向房地產開發、營建、流通和消費領域的貸款資金總稱,它具有償還期長、抵押形式多的特點。房地產銀行貸款的種類可以有多種劃分方法,主要有:

(1)按貸款的性質分類,可以分為固定資金貸款,如單位購建房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消費性貸款,如個人購建房貸款等。

(2)按貸款的用途分類,可以分為房地產開發貸款、建房貸款、購房貸款、房地產經營貸款等。

(3)按貸款的對象分類,可以分為單位購建房貸款、住宅合作社購建房貸款、個人購建房貸款和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貸款等。

(4)按貸款的自主權分類,可以分為自營房地產貸款和委托房地產貸款。自營房地產貸款是指房地產銀行籌集房地產資金自主發放的房地產貸款,貸款風險由房地產銀行承擔,並由房地產銀行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房地產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房地產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房地產貸款的對象、金額、期限、利率等而代理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手續費,不得代墊資金。目前由商業銀行承擔的公積金購房貸款,就屬於委托房地產貸款。

(5)按貸款的期限分類,可以分為短期房地產貸款、中期房地產貸款和長期房地產貸款。短期房地產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房地產貸款;中期房地產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房地產貸款;長期房地產貸款,是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房地產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