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抵押貸款壽險(以下簡稱壽險)是由保險人承保商品房抵押貸款的貸款人由於疾病言不由衷或意外而導致死亡或殘廢時而使其家人無法償還貸款餘額的風險。此保險的主要內容如下:

(1)保險對象和保險條件。經保險人認可的為購買商品房而向貸款人舉借商品房抵押貸的借款人,年齡在18至60歲之間,身體健康,且保障期滿時不超過65歲左右。

投保險在投保時,其住宅抵押貸款之餘期不少於5年且不多餘25年貸款餘額於投保時不少於人民幣1萬元。

(2)保險期限和賠償金額和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為1年,期滿可續保,自繳交第一次保險費後,每次保險費到期後60日不寬限期內保單仍屬有效。如在寬限期內發生理賠時,保險人有權從賠償金額中扣除任何該保險年度應會而未付的保險費。保險金額最高限為抵押貸款餘額。

(3)保險責任。被保險人於保單有效期內發生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保險事故而死亡者,保險人按其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若被保險人在保單有效期內完全或永久殘廢,保險人在收到其完全或永久殘廢證明書後支付其在完全和永久殘廢日之保險金額的10%,而其主契約的保險金額亦隨之減少10%,此10%的金額不會在完全或永久殘廢之日給付。如在首次給付後的12個月仍然完全或永久殘廢,餘數的90%餘額將會一次性給付。主契約亦同時終止。

(4)除外責任。由被保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引致襲擊或謀殺,被保人抵觸或企圖抵觸法律的行為或拒捕;被保人參與打鬥,被保人凡置身於或起落於任何飛機或空中運輸工具以乘客或機艙服務員身份置身或起落於指定航班機者除外受酒精的影響以致產生意外,被保有罹患獲得性免疫力缺乏綜合征(艾滋病)或患獲得性免疫力缺乏綜合征等原因而直接或間接、完全或部分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損害或疾病的,保險人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5)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若被保人以生“損害”或“疾病”時應於事以後盡速以書麵通知保險人,並遞交足夠能證明被保人身人參的資料。保險人在接到上述通知書後,將申請賠償表格交給索賠人,以作填寫損害或意氣風發證明之用,索賠人須在事故發生後的90天內將證明遞交給公司。

5.“房產反向抵押貸款”壽險

“房產反向抵押貸款”壽險是指在老年居民中推行的“抵押房產、領取年金”的壽險服務。這種服務將已經擁有房屋產權的老年投保人的房屋產權抵押,按其房屋的評估價值減去預期折損和預支利息,並按人的平均壽命計算,將其房屋價值分攤到投保人的預期壽命年限中去,按年或按月將現金支付給投保人。它使得投保人終生可以提前支用該房屋的銷售款,直至投保人亡故,保險公司才將其抵押的房屋收回,進行銷售或拍賣。

我國人均壽命20世紀50年代是40歲,70年代是60多歲,90年代是70歲,假設一個60歲的男性,計算平均壽命的基數是69歲,這個投保人有一住房為120平方米,八成新。到評估機構評估大概價值100萬元,他的投保年限按人均壽命69歲減去60歲,餘9年,按9年計算折損(即房屋的折舊)、預支給他的利息以及他的房屋和土地的增值。通過計算,他投保的折損是23萬元,他的增值是30萬元,因此計增7萬元。另外,他預支的利息相當於房屋評估價的25%,所以保險公司給他的保付額應該是80.25萬元,這80.25萬元按9年去除,每年就約是8.9萬元,每月就可以得到7430元的給付額。雖然是按9年算,但隻要老人健在,保險公司一直都得付下去,一直到老人亡故。當然,如果老人投保後三五年就去世了,房屋就歸保險公司所有,保險公司在投保人亡故之後,將房屋出租或者銷售甚至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