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首先主要探討的是,在以上幾章中已著重分析過的房地產金融形式或活動以外的一些比較重要的房地產金融形式。這包括房地產的典當和典權、三種主要的非全額房地產融資方式(即回租、回購、貸款合作)、物業維修基金(即專項維修資金)的金融創新形式以及反抵押貸款、反按揭等新型的金融形式。
另外,本章還在著重分析了我國房地產稅費製度的現狀、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革進程,其中正在籌劃中的推行物業稅的改革成為該進程在現階段的一大亮點。
房地產典當和房地產典權
一、房地產典當
典當是房地產使用權特有的一種形式,它是指房地產所有人將一定期限內的房地產使用權,以一定的典價讓渡給他人的行為。其中,房地產使用權的出讓方稱出典人,受讓方稱典權人或承典人,同時雙方可以規定典期,以便歸還貸款並收回房地產使用權。
房屋典當是有償的民事法律行為,承典人和出典人均享有一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
1.承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1)承典人的權利有:
①對典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這是他的一項最主要的權利;②有轉讓、出租、抵押該房屋的權利,但是承典人行使這些權利時,不得侵犯出典人在典期屆滿時回贖房屋的權利;③承典人在典期內有轉典房屋的權利;④承典人在典期屆滿出典人不回贖房屋時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權利。
(2)承典人的義務有:
①承典人應該具有合理地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的義務,不得侵犯出典人的房屋所有權;②支付典價的義務;③在典期屆滿時返還房屋的義務;④在取得房屋所有權時,補足典價與房屋價值差價的義務。
2.出典人的權利和義務
(1)出典人的權利有:
①出典人在房屋典當關係存續期間享有房屋所有權,出典房屋隻是部分權能的轉移,不影響出典人的所有權;②收取出典房屋典金的權利;③在典期屆滿無力回贖房屋時,要求承典人支付典價與房屋價值差價的權利;④在典期屆滿時贖回房屋的權利。
(2)出典人的義務:
①將出典房屋交付承典人,保證承典人對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義務;②在規定的典當期內,不得要求回贖出典房屋的義務;③典當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一是與房產無關的地的典當,二是房(包括與房有關的地)的典當。
房產典當,又稱內房,是指房屋所有人因急切需要資金,又不願意輕易放棄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有期限有條件地將房屋出典。典當人(承典人)支付典當金,在典當期內,典當行對該房屋具有房地產典權,即對該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典當期滿,隻要出典人向典當行付清典當金,就可贖回房屋,典權也隨之取消。因而,典當也稱活賣。如果出典人典當期屆滿未能贖回,且續典後仍無經濟實力贖回則為絕賣,承典人則擁有房屋產權。
從嚴格意義上講,房地產的典與房地產的當是有區別的。這兩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在典的關係中,典當行在承擔妥善保管典物的義務的同時,有權使用和收益;在當的關係中,典當行隻承擔妥善保管當物的義務,不得使用該當物,也不得將該當物出租等以獲得收益。
(2)在典的關係中,借款人無須向典當行支付利息和保管費,典當行也不必支付使用費;在當的關係中,借款方必須向典當行支付相應的利息和保管費。也就是說,典中的典權人,在典期內對典物既享有占有權,又享有使用權;而當中的典當行,在當期內對當物享有占有權,卻不享有使用權。
從法律關係來看,典用益物權為條件,當以質押為條件,兩者的基礎都是資金借貸。房地產典當通常以典為主。房屋的典,在典期內,典當行所付出的典價不計收利息,房屋產權所有要典出的房屋也不收租金。但在約定的典期內,典當行可以使用該房屋,也可出租,收取租金;而房屋的出典人繼續使用自己已典出的房屋,出典人要向典當行繳納一定的租金,這種租金稱之為典租。
房屋出典時典當行所付的房屋典價是房屋在典期內的損耗價值的貨幣表現,相當於房屋在典期內的折舊費。因而,房屋典價等於房屋估算價格、年折舊率、相應典期三者的乘積。房屋價格估算時要考慮房屋本身的結構、質量、使用年限、裝潢和房屋所處的環境與位置、房產市場行情等。至於房屋的當,其典當金及典當利息等的計算則可以比照一般當物的典當來處理。
二、房地產典權
房地產典權是指典權人(典當行)支付典金,占有出典人的房地產,而取得一定時期內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也就是房地產所有人將其所有的房地產交與承典人在一定時期內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金的權利義務關係。房地產典權的特性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麵。
1.典權屬於擔保物權
從出典人的角度看,其所有的房地產出典,目的是為了收回具有借貸性質的典價,一旦典期到期,出典人有權支付原典價贖回房地產典物,這又具備了債務清償的性質。可見,出典人典出房地產是為了取得一定數量的資金,最初的典權關係是為了擔保債務履行的目的而建立的,房地產屬於擔保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