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規定的期限交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收征收機關發出限期繳納通知書後,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級以上財政局(農稅局)長批準,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書麵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抵繳稅款。采取強製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製執行。但是,納稅人個人及其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製措施的範圍之內。
對拒繳、少繳應納稅款行為的處罰: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拒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除按規定采取強製措施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1]提供虛假材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拒絕或阻止稅務征收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在檢查期間,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隱匿、銷毀有關資料的。有不依法接受征收檢查的其他情形的。
2.申請複議
(1)申請複議的時間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同國家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國家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製執行措施及行政處罰行為不服,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國家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製執行措施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複議。申請人對稅務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2)申請複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有明確的被申請人。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申請複議範圍。屬於複議機關管轄。在提出複議申請前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
(3)複議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申請複議的要求和理由。已經依照國家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稅額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的證明材料。提出複議申請的日期。
(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和其他稅務爭議當事人應該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複議。與有權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或者組織,經複議機關批準,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複議。
(5)複議的受理
[1]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稅務行政複議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證據並提出答辯書。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在複議人員審理中可以申請回避,但要服從複議機關法定人員作出的是否回避的決定。申請複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複議機關申請撤銷、收回其複議申請,但必須經過複議機關的同意,複議申請的撤回才產生法律效力。複議申請人認為國家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並造成了損害,可以在提起複議申請的同時請求賠償。
(6)複議的執行
[1]複議申請人接到複議裁決書時必須簽收。複議決定書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應當自覺執行複議決定。如果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稅務行政複議決定的,人民法院強製其執行。
3.訴訟
(1)複議申請人對國家稅務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其複議申請的裁決不服,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就複議機關不予受理的裁決本身向人民法院起訴。
(2)複議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3)納稅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除征稅以外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應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有關通知之日起15日內或者沒有通知的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
1.7 稅務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