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企業納稅流程及要領(11)(1 / 3)

7.2 資源稅

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國有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因資源結構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叫資源稅,資源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1.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上述單位是指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股份製企業、其他企業和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除上述單位和個人以外,進口礦產品或鹽以及經營已稅礦產品或鹽的單位和個人均屬於資源稅的納稅人。

(2)扣繳義務人

為便於加強對資源稅的征管和保證稅款及時、安全入庫,堵塞漏洞,在《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中規定以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主要是對那些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稅務機關難以控製,容易發生漏稅的單位和個人,在收購其未稅礦產品時代扣代繳其應納的稅款。根據規定以下單位為扣繳義務人,具體包括:

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其中,獨立礦山是指隻有采礦或隻有采礦和選礦並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作為獨立礦山可以對外直接銷售原礦和精礦。聯合企業是指采、選、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或采、冶(或加工)連續生產的企業。其采礦單位一般是該企業的二級或二級以下的核算單位。這些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作為扣繳義務人,應按照本單位應稅資源稅額標準,依據收購的數量代扣代繳資源稅。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扣繳義務人是對各有關單位收購的未稅礦產品進行代扣代繳。具體實施、操作和管理,由各地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代扣代繳辦法。

2.資源稅的征稅範圍

資源稅的征稅範圍,應當包括一切開發和利用的國有資源,但考慮到我國開征資源稅還缺乏經驗,所以《資源稅暫行條例》本著納入征稅範圍的資源必須是具有商品屬性,即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的原則,隻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列入了征稅範圍。水資源等由於價格及征管經驗等因素,暫未列入征稅範圍。這樣,屬於資源稅征稅範圍的資源就可以分為礦產品和鹽兩大類。

(1)礦產品

[1]原油。原油係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以油母頁岩等煉製的原油。

[2]天然氣。天然氣係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煤炭係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其他非金屬礦原礦,係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非金屬礦原礦和其他有色金屬礦原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或暫緩征收資源稅,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5]黑色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係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或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

(2)鹽

[1]固體鹽。固體鹽係指用海水、湖水或地下湖水曬製和加工出來成固體顆粒狀態的鹽。具體包括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