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避稅的基本條件
11.1 成功避稅對納稅人的要求
1.明確幾個概念
(1)合理避稅
合理避稅是以合法的手段和方式來達到減少繳納稅款的經濟行為。即通過不違法的手段對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精心安排,盡量滿足稅法條文所規定的條件,以達到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
合理避稅作為納稅人合理、合法地優化納稅的活動,與偷稅、騙稅、抗稅和欠稅有著本質的區別。
(2)偷稅
偷稅是違法的。我國《稅收征管法》第63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01條的規定,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以上不滿30%並且偷稅數額在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30%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最高刑期為7年有期徒刑。
扣繳義務人是指根據不同的稅種,由有關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他們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的稅款,應依法上繳稅務機關。如果扣繳義務人,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的,實際上是截留國家稅款的行為,對這類行為,稅務機關要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依據刑法,不繳或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10%以上並且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前述偷稅的處罰規定處罰。
對多次犯有偷稅行為未經處理的,依照累計數額計算。未經處理是指未經稅務機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是指按照行為人曆次偷稅的數額累計相加。隻要多次犯有偷稅行為,不管每次的數額多少,隻要累計達到了法定起刑數額標準,即應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騙稅
我國實行的出口退稅製度,是一項鼓勵企業出口創彙,參與國際競爭,拓寬國際市場,符合國際慣例的有效政策。但是,一些不法企業和個人利用該項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出口退稅,不僅導致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而且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影響了公平競爭環境的形成。《稅收征管法》第66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騙取出口退稅是故意行為,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申請退稅,必須提供海關蓋有“驗訖章”的產品出口報關單、出口銷售發票、出口產品購進發票和銀行的出口結彙水單。稅務機關根據上述有關憑證、單據,依法對出口企業辦理退稅。而假報出口是行為人根本沒有出口產品,但為了騙取國家的出口退稅款而偽造上述有關單據、憑證等假報出口的行為。其他欺騙手段,是指除了“假報出口”以外的所有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而采取的欺騙手段。
對騙取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要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同時,可以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204條的規定,對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處罰分為三檔刑:第一檔刑是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第二檔刑是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第三檔刑為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還規定,納稅人繳納稅款後,采取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的,按照偷稅罪定罪處罰;騙取稅款超過所繳納的稅款部分,依照騙取出口退稅罪的規定處罰。這一款所規定的犯罪主體僅限於納稅人。
出口退稅是國家鼓勵企業出口的一種國際通行的政策,通過出口退稅,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可以提高產品的競爭力,促進企業發展,對違反國家法律,采取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取消其出口退稅的資格,在一定期限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使其在經濟上受損失,並且起到製裁的作用。
(4)抗稅
抗稅是所有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行為中手段最惡劣、情節最嚴重、影響最壞的行為,是一種明目張膽地對抗國家法律的行為,它不僅嚴重妨礙了國家稅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了正常的稅收秩序和社會秩序,影響了國家稅收收入的實現,而且給稅務人員的人身安全帶來了威脅。特別是那些以暴力方法對稅務人員進行人身傷害的抗稅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不隻是國家稅收,而且指向稅務人員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權權利。《稅收征管法》第67條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抗稅,就是指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故意違反稅收法律、法規,采取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征是:
[1]當事人明知侵害的對象是正在依法執行征稅職務的稅務人員。采取阻礙的方式,通常是以暴力、威脅方法迫使稅務人員放棄執行職務。實施這種行為的主體既可以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是其他人。因此,構成抗稅行為的關鍵特征是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實施暴力和威脅,抗稅行為成立與否並不決定於抗拒繳納稅款的數額大小。隻要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不管稅款多少,都可構成抗稅。
拒不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應當繳稅而公然拒不繳稅的行為。以暴力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行為人對稅務人員采用暴力方法,包括毆打、推搡、傷害、強行禁閉以及為阻礙征稅而砸毀稅務人員使用的交通工具、聚眾衝擊打砸稅務機關等直接侵害人身安全的暴力方法;以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是指納稅人采用威脅的方法拒不繳納稅款,如揚言以拚命的威脅方法拒繳稅款,或以對稅務人員及其親屬的人身、財產的安全采取傷害、破壞相要挾,使其放棄執行自己的征稅職務,達到拒繳稅款的目的。
《刑法》中把抗稅罪的手段界定在“暴力、威脅方法”的範圍內,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一般抗稅行為與抗稅罪的界限在於情節的輕重,主要有以下兩點:
[1]暴力程度、後果以及威脅的內容。拒繳稅款數額和抗稅次數。
前者是主要的,如果抗稅數額較小,而且沒有使用明顯的暴力、威脅方法,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隻有一般威脅詞語,則屬於“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情況。但是,如果抗稅數額雖小,但明顯是使用暴力的,如超出一般的阻攔,而對正在執法的稅務人員實施毆打的,就應當按抗稅罪論處。因此,抗稅罪與非罪的關鍵為是否采用暴力而不是拒繳稅款的數量。
(5)欠稅
稅法中的“欠稅”概念,是指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稅款、拖欠稅款的行為。這裏的納稅期限是指實體法中規定的納稅期限。欠繳稅款既影響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又占用了國家稅款,破壞了稅法的嚴肅性,應該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