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六:消費稅稅率的避稅案例分析
由於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稅率是固定的,隻有在出現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情況下,納稅人才可以選擇合適的銷售方式和核算方式,達到適用較低消費品稅率的目的,從而降低稅負。
消費稅的兼營行為,主要是指消費稅納稅人同時經營兩種以上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對於這種兼營行為,稅法明確規定: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稅產品的企業,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從高適用稅率。這一規定要求企業在會計核算的過程中做到賬目清楚,以免蒙受不必要的損失;在消費品銷售過程中的組合問題,看有無必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避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稅收負擔。
【案例1】某酒廠既生產稅率為20%的糧食白酒,又生產稅率為10%的藥酒,還生產上述兩類酒的小瓶裝禮品套裝。
2006年5月份,該廠對外銷售1.2萬瓶糧食白酒,單價28元/瓶;銷售8000瓶藥酒,單價58元/瓶;銷售700套套裝酒、單價120元/套,其中白酒3瓶、藥酒3瓶,均為半斤裝。
【避稅分析。
方案一:如果三類酒單獨核算,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白酒:28×12000×20%=67200(元)
藥酒:58×8000×10%=46400(元)
套裝酒:120×700×20%=16800(元)
合計應納消費稅額為:
67200+46400+16800=130400(元)
方案二:如果三類酒未單獨核算,則應采用稅率從高的原則,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28×12000+58×8000+120×700)×20%=176800(元)
由此可見,兩方案比較,如果企業將三種酒單獨核算,可節稅:
176800-130400=46400(元)
另外,如果該企業不將兩類酒組成套裝酒銷售還可節稅:
120×700×20%-(14×3×700×20%+29×3×700×10%)
16800-(5880+6090)
4830(元)
因此,企業兼營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時,能單獨核算,最好單獨核算,沒有必要成套銷售的,最好單獨銷售,盡量降低企業的稅收負擔。
當企業為一個大的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時,內部各分廠及所屬的商店、勞動服務部等,在彼此間購銷商品,進行連續加工或銷售時,通過內部訂價,便可以微妙而有效地達到整個聯合企業合理避稅的目的。即當適用高稅率的分廠將其產品賣給適合低稅率分廠時,通過製訂較低的內部價,便把產品原有的一部分價值由稅率高的部門轉到稅率低的部門。適用高稅率的企業,銷售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減少,而適用稅率低的企業,產品銷售收入不變,應納稅額不變,但由於它得到了低價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潤增加。
【案例2】某銷售公司由甲公司、乙公司兩個公司組成,進行連續加工,甲公司加工為乙公司提供的原料。若甲公司產品適用稅率為20%,乙公司產品適用稅率為5%;則當甲公司產品銷售收入100萬元時,乙公司產品銷售收入為120萬元時,兩公司的應納消費稅為:
甲公司:100×20%=20(萬元)
乙公司:120×5%=6(萬元)
合計26萬元
【避稅分析。
當甲公司產品降低訂價賣給乙公司,銷售收入為80萬元時,公司的應納稅額為:
甲公司:80×20%=16(萬元)
乙公司:120×5%=6(萬元)
合計22萬元
【避稅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