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稅務稽查及其風險的防範(2)(1 / 3)

6.稅務稽查的權限

(1)稅務檢查權

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進行下列檢查:

[1]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業務場所檢查其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必要時,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前會計年度的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特殊情況下,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還可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賬簿、憑證、報表及有關資料調回稅務機關檢查並在30日內退還。

[2]到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

[3]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4]詢問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納稅或者代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問題和情況。

[5]到車站、碼頭、機場、郵政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檢查納稅人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單據、憑證和有關資料。

[6]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餘額和資金往來情況;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查詢稅務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

(2)稅務行政強製權

稅務行政強製以其調整的內容為標準進行分類。《征管法》在有關條款中賦予了稅務機關稅收保全、強製執行等行政強製權,但該權力不得由法定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行使,並且規定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須的住房和用品不在保全措施和強製措施之內。

[1]稅收保全。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

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繳納;不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扣押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扣押後繳納應納稅款的,立即解除扣押;扣押後仍不繳納應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的商品、貨物,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注意:該項保全措施僅限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而不包括財產。

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提前繳納應納稅款;在提前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轉移、隱匿其應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跡象的,責令其提供納稅擔保。未能提供納稅擔保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書麵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相當於應納稅款金額的存款;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保全限期內繳納的立即解除,否則轉入強製執行。

注意:該項保全措施必須在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的情況後才能采取。

欠稅納稅人需出境但既未繳清稅款而又不能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2]強製執行。《征管法》第40條規定,納稅擔保人和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製執行措施:

書麵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多餘退還,不足再追征。稅務機關采取強製執行措施時,對滯納金同時執行。

[3]《征管法》還規定了一種比較特殊但比較常用的強製措施:加收稅款滯納金。依照《征管法》第32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3)處理處罰權

處理處罰權指稅務稽查機關對被查處對象的稅務違法行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給予追繳稅款、處以罰款等項權力。主要包括:

[1]追繳應納稅款。因偷稅未繳或少繳的稅款或者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足額地如數補征追繳入庫。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根據《征管法》第71條規定,違反本法第22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收稅款滯納金。未按照規定限期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滯納稅款的萬分之五加收滯納金。追究刑事責任。對偷稅、抗稅、騙稅等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2 稅務稽查的方法

稅務稽查的方法是實現稅務稽查目的、完成稅務稽查任務的重要手段,它主要運用查賬方法發現問題,並通過賬外的資料和情況,從正麵、反麵、側麵來印證核實,查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是否依法正確、足額、及時地繳納稅款,是否有偷、逃、騙稅和其他違法行為。根據稅務稽查的目的以及被稽查單位的經營特點和要求,可以選擇不同的稽查方法。

1.常規稅務稽查查賬方法

(1)順查法

順查法,是按會計製度的程序,從檢查會計憑證開始,以憑證核對賬簿,再以賬簿核對報表來進行檢查的一種方法。順查法適用於一些業務規模不大或業務量較少的被稽查單位;管理及會計工作混亂、存在嚴重問題的被稽查單位;特別重要的稽查項目。

(2)逆查法

逆查法,是從檢查會計報表開始,以報表核對賬簿,再以賬簿核對憑證,來查清問題的一種檢查方法。逆查法有著非常廣泛的適用範圍,主要適用對大中型企業以及內部控製健全的企業稽查,而不適合於管理非常混亂、賬目資料不全的單位,以及某些特別重要的和危險的稽查項目。

(3)審閱法

審閱法是指通過對被稽查單位有關書麵資料進行仔細觀察和閱讀來取得稽查證據的一種稽查技術方法。根據有關法規、政策、理論、方法等稽查標準或依據對書麵資料進行審閱,借以鑒別資料本身所反映的經濟活動是否真實、正確、合法、合理及有效。

審閱法主要用於各種書麵資料的審查。從稽查中稽查的書麵資料內容看,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會計核算組織有關的會計資料。雖然現代稽查不僅是稽查,但稽查仍然是現代稽查的重要內容。因此,會計資料是審閱的重要內容。另一類是除會計資料以外的其他經濟信息資料及相關資料。現代稽查除了進行傳統的財務稽查以外,還要進行經濟效益稽查。因此,若隻對會計資料進行稽查,則難以實現現代稽查的目標。所以,會計資料以外的其他資料,亦是審閱的重要內容。

(4)核對法

核對法,是指對書麵資料的相關記錄,或是對書麵資料的記錄與實物,進行相互勾對以驗證其是否相符的一種稽查技術方法。核對法亦是稽查技術方法中,較為重要的技術方法。按照複式記賬的原理核算的結果,資料之間會形成一種相互製約關係,若被稽查單位的有關人員,存在無意的工作差錯或是故意的舞弊行為,都會使形成的製約關係失去平衡。因此,通過對相關資料之間的相互核對,就能發現可能存在的種種問題。

核對法的應用有以下幾個要點:

[1]會計資料間的相互核對。

證證核對。證證核對是指會計憑證之間的核對,它是核對法最重要的環節。其工作量最大,過程也比較複雜。由於會計憑證有很多種類,所以證證核對,也就包括很多方麵的內容,包括原始憑證與相關原始憑證、原始憑證同原始憑證彙總表、記賬憑證同原始憑證以及記賬憑證同彙總憑證之間的核對,主要根據其所列要素,核對其內容、數量、日期、單價、金額、借貸方向等是否相符。

進行證證核對,不是盲目地核對,而是在審閱某賬戶或其他會計資料時發現了疑點或線索,或者為了搞清某些問題而對特定科目的賬簿進行核對。如進行“庫存商品”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的核對,一般是根據查證工作方案中有關要查證產品銷售是否真實、合理、正確的內容或其他查證過程中發現被稽查單位有隱瞞銷售收入問題的疑點後進行的。

賬證核對。根據記賬憑證或彙總記賬憑證,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查明賬證是否相符,應看其內容、日期、金額、科目名稱、借貸方向等是否相符。一切賬戶都是根據會計憑證登記的。明細分類賬根據記賬憑證登記,總分類賬大多根據憑證彙總登記,彼此應當完全相符。所以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就發生了直接的對應關係。通過會計賬簿與會計憑證二者的核對,可發現並查證有無多記、少記、重記、漏記、錯記等會計錯弊。

進行賬證核對,一般采用逆查法,即在審閱有關賬戶記錄時,如對某筆業務產生懷疑,可將其與記賬憑證及原始憑證進行核對,從而證實有無會計錯弊。如在審閱現金或銀行存款日記賬時,發現某筆付款金額較大,摘要說明模糊甚至未填寫內容,可以根據日記賬中所說明的該筆業務的日期、憑證號碼,找出該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將二者進行核對,核查分析其有無不相符或業務內容不合法的問題。通過幾次或幾筆賬證核對後,如發現被稽查單位的會計錯弊較多或性質嚴重,必要時,應對某時期內的所有業務的賬證進行一次全麵、細致地核對,以便把會計錯弊徹底查清楚。

賬賬核對。賬賬核對是指將有關的賬簿記錄相互進行核對。主要核對總分類賬期末餘額與所屬明細分類賬期末餘額之和是否相符,總分類賬本期發生額、期初餘額與其所屬明細分類賬本期發生額之和、期初餘額之和是否分別相等,以及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與日記賬有關記錄。總賬餘額與所屬明細賬餘額之和必須相符,餘額方向必須一致,所有資產總賬餘額與所有負債與權益總賬餘額之和必須相符,方向必須一致。

通過對存在必然聯係的兩個或幾個科目之間的相互核對,可發現有無會計錯弊的存在。例如,“庫存商品”明細賬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對於庫存商品銷售業務存在著雙方記錄的對應關係,通過“庫存商品”明細賬與“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核對,可發現被稽查單位有無隱瞞主營業務收入的會計舞弊行為。有的企業為了壓低銷售收入、壓低利潤額,以達到少納銷售環節流轉稅、所得稅或其他稅款的目的,將自產自用產品的業務不作銷售處理,即本應借記“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會計業務,卻作了借記“管理費用”、“在建工程”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的賬目處理。還有的企業未將以物易物的銷售業務作銷售處理,即本應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或其他有關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卻作了借記“低值易耗品”科目,貸記“庫存商品”科目的賬務處理。這樣,本應增加庫存商品銷售收入的款項,未在銷售賬上反映出來,直接減少了庫存商品成本,壓低了營業利潤,偷漏了應繳稅款。這樣的問題反映在“庫存商品”明細賬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就是二者失去了對應關係。因為庫存商品減少(出庫)不外乎兩情況:一種是銷售;另一種是非銷售,如損失、盤虧等。對於庫存商品的銷售業務,應在“庫存商品”明細賬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同時登記(采用定期結轉銷售成本的企業應在“庫存商品”明細賬中登記由於銷售而減少的庫存商品數量)。如果發生前述會計弊端,就使得“庫存商品”明細賬中有數量減少的記錄(有時為了掩蓋問題,也將金額衝減,作非銷售情況處理),而在“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中未作記錄。為了搞清該業務是銷售業務,還是非銷售業務,應在“庫存商品”和“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核對不相符後,找出反映該業務的會計憑證,進行賬證核對,以查證問題。

進行賬賬核對,需將發生對應關係賬簿中的業務逐筆逐項進行核對。不僅要核對金額、數量、日期、業務內容是否相符,還要核查分析共同反映的經濟業務是否合理、合法。

賬表核對。賬表核對是將報表與有關的賬簿記錄相核對。核對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與各報表的相關項目數據是否一致,查明賬表是否相符。賬表核對的重點是對賬、表所反映的金額進行核對。通過賬表核對,可以發現或查證賬表不符或雖相符卻不合理、不合法的會計錯弊。如在編製會計報表時,將來自會計賬簿中的某個或某些數字填錯,造成賬表不符。這種情況如果出現在資產負債表編製過程中,則造成了資產與負債權益總額不等,一般編表人員就會以此為線索進行賬表核對,查出錯誤。這種情況如果出現在利潤表的編製過程中,則會導致利潤額的虛增虛減,但不會像在資產負債表中那樣出現不平衡,所以在查證中一般不易發現疑點。因此,稅務稽查人員審閱、調查有關會計資料或有關情況時,應注意尋找被稽查單位有無賬表不符的疑點。

有時賬表雖然是相符的,但也存在一定問題。如,某單位為了調低利潤,便在計算銷售成本上做文章。為了提高銷售成本,故意虛減庫存商品。為了達到調節庫存商品的目的,在賬上虛設待處理財產損益,並據此填製資產負債表中的“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或“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益”項目,賬表是相符了,但該項目或賬戶所反映的內容是虛假的,因此在進行查證時應通過賬證、證證、賬表三者之間的核對發現並查證問題。進行賬表核對,必須熟悉賬與表中的哪些項目或內容發生直接或間接的對應勾稽關係。如,對於商業企業來說,庫存商品應根據其采用進價核算製還是售價核算製來決定賬表中相應項目的對應關係。如采用進價金額核算製,則“庫存商品”賬戶餘額與資產負債表中的“庫存商品”科目就有著直接的對應關係;如采用售價金額核算製,則“庫存商品”賬戶餘額與資產負債表中的“庫存商品”科目之間就有著間接的對應關係,即“庫存商品”餘額減去“商品進銷差價”賬戶餘額後的差額應為資產負債表中“庫存商品”科目的金額。類似這種情況,在賬表對應關係中還有很多。

因此在進行賬表核對時,應根據賬表項目的不同內容,確定其存在怎樣的對應關係,由此來決定核對工作應當如何進行。

表表核對。表表核對是指報表之間的核對。包括不同報表中具有勾稽關係項目的核對,如本期報表期初餘額與上期報表期末餘額核對,資產負債表中的“未分配利潤”與利潤分配表中的“未分配利潤”項目核對等,另外包括同一報表中有關項目的核對,如核對資產負債資產總額與負債、所有者權益數額之和是否一致等。表表核對的重點是核對本期報表與上期報表之間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資產負債表的年初數是否根據上年決算批準後的期末數填列,二者數額是否相符;核對靜態報表與動態報表之間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資產負債表中流動負債的未付利潤數額是否與利潤分配表中可分配利潤的應付利潤數額相符,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的未分配利潤數額是否與利潤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潤數額相符;核對主表與附表的有關項目是否相符,如利潤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項目的數額是否與“主營業務利潤”明細表中的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等項目的數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