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章 稅務稽查及其風險的防範(9)(1 / 2)

(2)企業所得稅重點自查部分

[1]有否不按規定的結算方式及時結轉工程結算收入。

[2]有否虛記或重記外購材料業務,導致虛增材料數量和成本。

[3]有否違反財務會計製度規定,將不屬於材料成本的費用、支出或損失擠入材料成本,虛增材料成本。

[4]有否將材料成本部分費用提前擠入生產成本(如將采購保管費等直接列入“管理費用”或“輔助生產”等)。

[5]有否不按規定歸集和核算加工改製材料的成本。

[6]有否不按規定的方法正確核算發出材料的數量和成本。

[7]有否虛構工程成本項目的“材料量”、“人工費”、“機械施工費”以及其他直接和間接費用。

[8]工資費用等工程成本有否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列支。

[9]是否按規定的核算程序和方法對工程成本與期間費用進行歸集和分配。

[10]是否工程結算收入與工程結算成本不對應,有否將當期未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未完工程成本提前結算成本。

[11]有否重複列支稅金。

[12]有否出現稅金串戶,將個人所得稅等項目擠入稅前列支,擠占利潤的現象。

[13]“壞賬損失”、“業務接待費”等期間費用有否按規定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列支。

[14]投資收益中屬於稅後利潤的聯營企業分回利潤和股息收益(股息、紅利),在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接受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的情況下,有否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

[15]有否將購建“固定資產”等資本性支出在稅前扣除。

[16]有否將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在稅前扣除。

[17]有否將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的財物損失在稅前扣除。

[18]有否將稅收滯納金、罰款在稅前扣除。

[19]有否將非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各種讚助支出在稅前扣除。

[20]災害事故損失的賠償有否從實際損失中扣除後才在稅前列支。

[21]有否在稅前扣除與收入無關的支出。

4.金融保險業納稅自查

[1]有否將貸款利息、保費收入長期掛在“應付賬款”等科目,不按規定及時結轉收入。

[2]罰款、罰息、加息、郵電費、賬單費等有否全額計繳營業稅。

[3]有否將對工業、流通等其他企業的放款利息收入記在“金融企業往來收入”,不按規定申報納稅。

[4]代理發行國庫券的手續費收入是否不按規定申報納稅,(金融企業會計製度規定可直接入“公積金”、“公益金”科目)。

[5]超過合同約定期限(含展期)半年內的逾期貸款利息有否根據權責發生製計入利息收入進行申報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6]貸款利息壞賬部分是否有直接衝減利息收入。

[7]按合同規定到期但未能收到的融資租賃收益有否根據權責發生製計入租賃收益賬進行申報納稅。

[8]有否將一般貸款的利息收入作為轉貸業務來處理。

[9]單位或個人委托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其利息收入應計繳的營業稅是否已由受托方代扣代繳。

[10]有否將貸款利息、保費等收入直接衝減成本或費用。

[11]在購建固定資產(營業用房或宿舍)的過程中有否出現一方出資,一方出地,按麵積比例分配實物但不按規定申報納稅的現象。

[12]保險公司將儲金貸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時,是否按其所收利息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部分利息轉作保費收入。

[13]有否將一般保費收入作為一年期以上返還性人身保險業務來處理。

[14]按合同規定到期應收未收的保險費是否根據權責發生製計入保費收入進行申報納稅。

[15]保險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是否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不按規定從中扣除分保費支出。

[16]將應收保費全額記入保費收入,再用紅字(或在成本)衝銷(列支)無賠償獎勵方式出賬的是否按收入全額計繳營業稅,有否從中扣除少收保費部分。

[17]從事人壽業務的保險公司對營銷員(非雇員)傭金收入有無按規定代扣代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