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違憲責任
違憲責任指有關國家機關製定的某種法律、法規、規章與憲法相抵觸,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或公民從事與憲法規定相抵觸的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對違憲責任的追究一般通過違憲審查製度來查處。在我國實施違憲監督的權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四)法律責任的承擔和減免
1.法律責任的承擔
法律責任的承擔指責任主體所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責任的承擔方式分為兩種:
(1)主動承擔方式。它是指責任主體自覺地承擔法律責任,主動支付賠償,補償和恢複受損害的利益和權利。
(2)被動承擔方式。它是指責任主體根據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確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的減免
法律責任的減免是指法律責任由於法律規定的條件的出現,從而使責任人的法律責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法律責任的減免形式有:①時效免責。②當事人不起訴的免責。③自首或立功的免責。④法定無責任能力人的免責。⑤因履行不能而免責。
六、我國法的淵源
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創製方式和表現形式。我國法的淵源主要表現為有權創製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即製定法。我國法的淵源分為以下幾類:
1.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在我國法律淵源中處於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其他一切法律法規的立法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在我國法的淵源中,法律是僅次於憲法的主要法律淵源。其中,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主要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麵的最基本的問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而基本法以外的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和修改的,旨在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具體方麵的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
3.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
行政法規是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的授權製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方麵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規的效力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和具體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或命令,在本部門授權的範圍內所製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於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製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
5.民族區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民族區域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民族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製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全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6.特別行政區的法
特別行政區的法是由特別行政區根據憲法和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特別行政區依法在本行政區範圍內製定或認可,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範性的法律文件的總和。
7.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
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製定軍事法規。中央軍事委員會各總部、各兵種、各軍區,可以根據法律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法規、決定、命令,在職權範圍內製定軍事規章。軍事法規和規章在武裝力量內部實施。
8.國際條約
國際條約是我國同外國締結或加入並生效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七、我國的法律部門和法律體係
法律部門又稱部門法,是以調整社會關係的領域和調整方法作為主要標準,對現行法律進行分類的概念。我國的基本部門法包括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勞動法、刑法、訴訟法等。
法律體係是指由各法律部門組成的一國現行法律有機聯係的整體。法律體係由法律部門構成,從而形成一國法律的整體。這便是法律體係的基本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