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夥企業財產的性質
合夥企業的財產隻能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即合夥企業的合夥財產具有共同共有財產的性質,對合夥財產的占用、使用、收益和處分,均應依據全體合夥人的共同意誌進行。除《合夥企業法》有特別規定外,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
3.合夥企業財產的轉讓
合夥企業財產的轉讓是指合夥人將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由於合夥企業及其財產性質的特殊性,其財產的轉讓將會影響到合夥企業以及各合夥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財產的轉讓作了以下限製性規定:
(1)合夥人之間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2)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3)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合夥企業法》和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4.合夥企業財產的出質
所謂出質,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債的擔保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將其特定的財產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合夥企業法》第25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評析】張某無權在未經過王某和李某的同意的情況下將自己的財產份額轉讓。因為當張某將出資轉入合夥企業時,其出資就變成了合夥企業的財產,不能隨意處分,他向合夥人以外的譚某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時,應該征得王某和李某的同意,而且在同等條件下王某和李某有優先購買權。因此,法院應該支持王某和李某二人的請求,判決張某與譚某的轉讓行為無效,張某應將其財產轉讓給王某和李某。
(三)普通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
【案例討論】李某、陳某、吳某、劉某、宋某等五人均屬五星飲料廠的合夥人。2004年12月7日,李某、陳某又與張某一起合夥辦了一家飲料廠,專門生產冰棋淋、汽水等飲料,其產品與紅星飲料廠的產品相同。2005年5月,紅星飲料廠發現李某、陳某的這一行為,要求李某、陳某停止與張某進行的經營活動,遭到二人拒絕。紅星飲料廠經研究決定,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陳某、李某賠償損失5萬元。法院支持了紅星飲料廠的起訴,判決陳某、李某賠償紅星飲料廠損失5萬元,並承擔訴訟費用。問: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事務執行中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事務執行的形式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可以有兩種形式:一是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二是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執行合夥事務。采用第二種形式的,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作為合夥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夥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2.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夥人在執行合夥事務中的權利。
依據《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人在合夥事務中的權利主要有:①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②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③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④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合夥企業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作出決定。⑤受委托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