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一種企業形態,個人獨資企業具有以下特征: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隻能是一個自然人,國家機關、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等都不能作為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人。《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7條規定,外商獨資企業不適用本法。可見,在我國,隻有中國公民可以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2.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當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以自己個人的全部財產用於清償。這實際上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聯係在了一起。
3.個人獨資企業的內部機構設置簡單,經營管理方式靈活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既是企業的所有者,又是企業的經營者,對企業的事務有絕對的控製權和支配權,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誌去經營所屬的企業。因此,法律對其內部機構和經營管理方式不像公司和其他企業那樣加以嚴格的規定。
4.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出資,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權利義務上,企業和個人是融為一體的,企業的責任即是投資人個人的責任,企業的財產即是投資人的財產。因此,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但它具備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經濟活動,其合法行為受法律保護。
(二)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國家關於個人獨資企業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個人獨資企業法是指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並於2000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的頒布實施,對於規範獨資企業的行為,保護投資企業的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都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設立條件
【案例討論】王光是一家國有企業的職工,由於王光所在的企業效益連年下滑,收入很低,因此王光想創辦一家企業,利用自己多餘的時間經營管理,同時也可以為自己增加收入。經過一係列的市場調查,王光寫出了自己的創業計劃書:成立一家名為“悅來”的快餐店,取名為“悅來快餐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聽說獨資企業的注冊資本隻需要1元錢,即象征性地出一點就可以了,所以資本暫定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幾把桌椅。王光覺得自己出資越低,他承擔的責任就越少,經營風險就越低。另外,由於找不到合適的營業場地,王光借用了一個朋友的一處即將拆遷的臨街門麵房作為經營場地,雇用了3名職工,從事快餐製作銷售,並決定不設置賬簿,不配備專門的財會人員,同時由於王光還必須到工廠上班,所以另外聘請一人擔任經理來進行日常管理,快餐店的重大事項由王光自己決定。一切準備妥當後,王光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準備開業。問: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予以登記嗎?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第8條的規定,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且隻能是中國公民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應為一自然人,且隻能是中國公民。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中國公民都可以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國家公務員、黨政機關領導幹部、警官、法官、檢察官、現役軍人等人員,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個人獨資企業。
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個人獨資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關於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如果不對企業名稱進行法律上的規定,就可能出現重名的混亂現象,造成經濟交往和法律訴訟中的無序。因此,企業名稱是企業登記的一項重要內容。由於個人獨資企業名稱的重要性和專用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還規定,企業名稱應與其責任形式及從事的營業範圍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字樣。同時在企業名稱中不得標明與所從事的營業不相符的內容,如服裝店用“串串香”的名稱就不合適。
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投資人申報的出資,是指在設立個人獨資企業時,投資人承諾將投入企業資本的總和。它既是企業設立和經營的財產保障,也是登記機關據以登記的企業注冊資本額。為了鼓勵個人興辦企業,《個人獨資企業法》對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數額未作限製,但是,投資人申報的出資額應當與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方式也是多樣的,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采取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應將其折算成貨幣數額,依法需要評估作價的,應當由法定機構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