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從狹義上說,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如交易所、商場等。從廣義上說,市場則是商品交換關係的總和,是商品所有者通過市場上的商品交換活動來體現他們之間的經濟關係。所謂市場運行,就是指國家以保護正當、公平競爭為宗旨的,為社會經濟組織平等競爭提供良好秩序和環境,而對社會商品生產與流通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經濟關係所進行的全麵調整與約束行為。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市場的管理除了對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外,主要應當體現在對市場競爭管理和對市場產品的質量管理兩個方麵。市場運行法也就是調整國家有關市場管理機關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在市場競爭與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個部分。
第一節反不正當競爭法
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概述
(一)不正當競爭的概念
競爭是市場經濟最基本的運行機製,其主要作用就是給經營者以動力和壓力,即市場主體之間為獲取交易機會、占有市場優勢、實現最大利益而進行的較量。有競爭就會有不正當競爭,所謂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這裏所說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概念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指由國家製定的用以調整在反不正當競爭過程中產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規範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法。
從世界範圍看,反不正當競爭法產生於19世紀末。最早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範是1883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最早出台的國家立法是德國於1896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此外,美國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和《聯邦貿易委員會法》也頒布了一係列有關規定。
自1980年以來,我國先後頒布了一係列法規和文件,以製止不正當競爭,保護公平競爭。1993年9月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下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此外,在合同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食品衛生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中都規定了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容。
二、不正當競爭行為
為了保護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堅決製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規定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容,作為經營者不得采用以下手段從事市場經濟活動:
(一)欺騙性交易行為
欺騙性交易行為又稱混同銷售行為,它是指經營者采用假冒或仿冒的標誌將自己銷售的商品同他人的商品相混同,誘使消費者誤認、誤購,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具體有以下四種表現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即經營者仿造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已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造成消費者誤認、誤購的行為,這既是一種違反商標法的行為,也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和裝潢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所謂“特有”,是指商品名稱、包裝、裝潢不是相關商品所通用,而是具有顯著的區別性特征。
3.仿冒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
仿冒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即經營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姓名,使消費者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或服務。企業名稱、地址或者經營者的字號、姓名通常與經營者的聲譽相連,因此,這種行為既侵犯了企業的名稱權、他人的姓名權,也影響了被盜用企業的正常銷售或服務,均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4.在商品上使用質量虛假標誌,以使商品品質混同
在商品上使用質量虛假標誌具體是指經營者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