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知識產權,也稱為智力成果權、精神財產權或者智慧財產權,是指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從事智力勞動所創造的智力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專有權。眾所周知,在現代社會的經濟發展中,智力成果已產生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對社會文明的進步起著重要的推動作用。因此,隨著智力成果越來越商品化和權利化,知識產權也成為法律保護的重要內容。經濟學界認為,未來市場產品的競爭實質上就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可以說,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生存和發展的必由之路。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二者簡稱工業產權)和著作權等。法律界普遍認為,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地域性、時間性和獨占性等法律特征。我國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製度,其中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同時我國還加入了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國際條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保護文學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裏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縮寫《PCT》)和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協議》)等。在維護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知識產權的自主創新和實現創新型國家等方麵,知識產權法都將發揮重要作用。
第一節專利法
一、專利與專利法概述
(一)專利與專利權的概念
專利,原指由國家政府授予某項可公開的發明的壟斷權。現代意義上的專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專利”有多種含義:一是指專利權;二是指獲得專利的發明創造本身;三是指記載專利技術公開的專利文獻的總和。狹義上的“專利”,即指專利權。專利權是指一項發明創造經依法審查後,由國家專利管理機關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專有權。
(二)專利法的概念
專利法,是指調整因確認、保護和行使發明創造專利權而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專利法的目的是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特別是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和創新型國家的建設。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1992年和2000年,我國先後兩次對《專利法》及相關法律進行了修改。《專利法》的主要內容有:專利法的基本原則、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專利的申請、審查與批準、專利權的期限、終止與無效、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和專利權的保護等。
二、專利權的主體
【案例討論】2003年初,甲交通大學建築工程科研所副主任楊安應當地建築公司的邀請,同意幫助其研究有關土建工程技術問題。當時,楊安還主管後勤工作。同年暑假,楊安利用本大學實驗室的工具和設施,經過數十次的實驗和測試,完成了“鑽孔壓漿成樁法”的發明創造。此後,楊安對該項發明創造向中國專利機關申請了非職務發明專利,並於2005年4月獲得了專利權。甲交通大學認為該項發明應屬於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有誤。問:
1.楊安作為發明人是否有權申請專利保護?
2.該項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還是非職務發明創造?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對一項發明創造享有署名權、提出專利申請或擁有專利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專利權的主體包括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三種類型。
(一)發明人或設計人、專利申請人與專利權人
1.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我國法律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統稱為發明創造,將發明的完成人稱為發明人,將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完成人稱為設計人。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2.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是指就一項發明創造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專利的人。一般情況下,發明人或設計人就是專利申請人。但發明人或設計人與專利申請人不完全是同一個人,其原因主要有:①申請人以合同或繼承等方式取得了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②法律直接賦予非發明人或設計人對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如職務發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