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章 金融法律製度(5)(1 / 3)

【案例評析】李某與江某在6月2日私自轉讓股票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雙方應返還財產。故判決李某轉讓給江某2000股T公司股票的行為無效,李某應返還江某人民幣2萬元。

(二)競價交易原則

根據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競價的交易方式。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證券交易是以電腦競價成交的,該原則也不例外。

(三)信息公開原則

信息公開是指證券發行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將自身財務、經營等情況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向投資者公告的活動。證券發行的信息公開稱為初次公開或發行公開;證券上市及上市期間的信息公開稱為持續公開或繼續公開。上市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向證監會和證交所提交中期報告;在每一次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提交年度報告。

公司公開的信息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發行人、承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承銷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上市公司收購規則

上市公司收購包括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兩種形式。一般來說,國家股和社會法人股的收購是通過協議方式實現的。

要約收購程序如下:

1.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5%時,應該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麵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在上述規定的期間內,不得再行買賣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減少5%,應當依照前述辦法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限內作出報告、公告後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3.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份股份的要約。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的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4.收購人在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要約的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采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在收購期限內,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超出要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5.收購要約期滿之後,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當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時,其餘股東有權向收購公司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6.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采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的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六、證券交易的禁止性行為及違法責任

【案例鏈接】

張某為某證券公司公關部負責人,由於工作關係,經常掌握一些股票價格漲落的情況。按照公司業務規則,工作人員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為自己牟利。一次偶然的機會,張某獲悉了公司證券討論師對飛樂股份的走勢預測。張某將預測結果告訴其丈夫何某。何某按圖索驥,購買了4000股飛樂股。數月後,飛樂股大幅度上揚,何某賣出股票,得到股利6000餘元。不久,此事東窗事發,張某受到審查。經主管機關調查後,認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行為,應沒收非法所得並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