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單
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合同的書麵要約。投保單通常由保險人製成統一格式,投保人依照要求逐一據實填寫並交付保險人即完成投保。投保單的內容有: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名稱、住所及其他自然情況,保險標的的名稱及坐落地點,保險的險種,保險責任的起止,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等。投保單本身不是保險合同,但一旦經保險人接受之後,即成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
(二)暫保單
暫保單又叫臨時保單,它是保險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正式保單出具給投保人之前簽發的臨時保險憑證,它表明保險人已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暫保單的內容比較簡單,隻載明被保險人的姓名、險種、保險標的等重要事項,未列明的事項,均以正式保單上的內容為準。暫保單的效力與正式保單的效力相同,但有效期較短。
(三)保險單
保險單簡稱保單,它是保險人與投保人之間訂立保險合同的正式書麵形式,由保險人製作簽章後交付投保人。保險單應將保險合同的全部內容包括在內。發生保險事故後,保險單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索賠的主要憑證,也是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的最主要依據。保險單隻是保險合同的書麵存在形式,不作為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就是說,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已就保險條件達成協議後,保險事故發生在保險單簽發之前,保險合同仍然有效,保險人同樣應承擔賠償責任,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四)保險憑證
保險憑證又稱為小保單,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單。它是保險人出具的證明保險合同已有效成立的另一種法律文件,與保險單具有相同的效力。保險憑證未載明的事項以正式保險單為準。
(五)批單
批單又稱背書,是保險雙方協商變更保險單內容的批改書,批單的法律效力高於原保險單的同類款目。
四、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與終止
(一)保險合同的訂立
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投保人與保險人意思表示一致而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的訂立程序一般包括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
要約是要約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而進行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約人對要約人提出的要約全部接受的意思表示,即受約人向要約人表示願意完全按照要約內容與其訂立合同的答複,受約人的承諾一經作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遞交給保險人,就是向保險人發出的要約。保險人根據投保單的內容簽發保險單、保險憑證或暫保單,即是對投保人作出的承諾,此時合同即告成立。
一般而言,符合法律規定的保險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此後,合同雙方都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二)保險合同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變更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限內,保險合同當事人、關係人對合同所做的修改和補充。保險合同的變更包括主體變更、內容變更和效力變更等。
1.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
保險合同的主體變更是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變更。
在財產保險中,財產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被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根據財產保險合同主體變更引起的風險狀況的變化,加收或退減部分保險費。
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是保險的標的,一般不能輕易變動。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和受益人若要變更,應經保險人同意或書麵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收到變更投保人、受益人的書麵通知後,若同意變更,應當在保險單上批注。
2.保險合同的內容變更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中的保險責任、保險金額、保險期限等的變化,財產保險的保險標的的價值、數量、存放地點、危險程度等的變化,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的職業、投保人的交費方式等的變化,都屬於保險合同內容的變更。
保險合同的內容發生變更,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主動向保險人申請辦理批改手續,保險人同意後,應在原保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由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麵協議。
保險合同的變更往往意味著保險人風險的增加或減少,為此可能需要加收或退減部分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