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形式合法
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書麵形式有主件、附件之分。勞動合同書是主件;附件一般是指作為勞動合同書補充內容的書麵文件,如崗位協議書、專項勞動協議、用人單位依法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等。主件與附件一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約定,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通過民主程序製定的規章製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案例評析】法院判決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在我國,企業依法製定的勞動規章製度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可以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但並不是所有規章製度均可以作為處理依據,規章製度能否作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須由人民法院認定。法院認定的要素有三點:一是規章製度依法製定;二是規章製度通過民主程序製定;三是已向勞動者公示。本案中,該廠的廠規沒有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也沒有職工民主參與,未履行相應的民主程序,故法院判定該規章製度不能作為處理該案的依據。
(二)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平等是指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與服從的關係;自願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及合同內容的達成,完全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誌,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於對方,也不允許第三者非法幹預;協商一致是指經過雙方當事人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具體表現為勞動合同的條款,一般分為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
1.必備條款
必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
2.可備條款
可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可備條款,缺少可備條款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可備條款包括:
(1)試用期條款。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等待遇可以與正式職工有所差異,但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之下使用被試用者。對試用期,我國勞動法也作了限製性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的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的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即試用期不在合同期限之外單獨計算。例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則從合同生效之日起滿3年合同期滿。試用期也是在合同的正式履行期內,所有條款都有效適用。
(2)保守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的義務,一般還可以約定在終止勞動關係後的一年以內勞動者繼續承擔保守原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秘密的義務。
(3)禁止同業競爭條款。即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掌握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3年),不能到與原用人單位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業務。做這種約定的同時,用人單位應給予勞動者一定經濟補償。
其他可備條款還有第二職業條款、違約金和賠償金條款、補充保險、福利條款等。
除以上必備條款和可備條款外,我國勞動法還規定了禁止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款,即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規定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四、勞動合同的效力
(一)勞動合同的生效
一般情況下,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簽訂勞動合同之日,勞動合同就產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約定須鑒證或公證方可生效的勞動合同,其生效的時間始於鑒證或公證之日。
(二)勞動合同的無效
1.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