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章 經濟糾紛的仲裁與訴訟(1)(1 / 3)

引言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的經濟活動日趨豐富多彩和錯綜複雜,在經濟交往中,也會不可避免地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糾紛。妥善處理經濟糾紛,不僅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利於保障我國經濟體製改革中各項政策的貫徹實施和穩定社會經濟秩序。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方式主要有:當事人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仲裁和民事訴訟是兩種有效的經濟糾紛解決方式,因此,本章主要介紹經濟糾紛中涉及的仲裁和民事訴訟製度。

第一節仲裁

一、仲裁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也稱公斷,是一種根據雙方當事人自願而采取的爭議解決方法,即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發生之後,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書麵仲裁協議,將協議所約定的爭議提交約定的仲裁機構進行審理,並由其作出具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不同於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征:

1.自願性

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將其提交仲裁、仲裁庭的組成形式、仲裁員如何產生、仲裁適用何種程序規則,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2.專業性

由於仲裁的對象大都是民商事糾紛,常常涉及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技術性問題,而仲裁員一般都是各行各業的專家,這樣就保證了仲裁的專業權威性。

3.靈活性

當事人可以選擇雙方當事人信任的仲裁員、雙方當事人願意的開庭方式和審理方式。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其基本原則,仲裁法規定仲裁員及記錄員均有保密的義務。這樣有利於保守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5.獨立性

根據各國的通例,仲裁獨立進行,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仲裁機構之間相互獨立,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級關係。並且,仲裁員均是兼職,是從法律和經濟貿易領域的專家、學者中選聘的,仲裁員與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裁決是由仲裁庭獨立作出的,而不是由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這種機製有效地避免了長官意誌和行政幹預,使仲裁庭在沒有外界幹擾的情況下,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作出仲裁裁決。

(二)仲裁法的概念與適用範圍

仲裁法是指由國家製定和認可的,當事人和仲裁機構在仲裁活動中必須遵循的行為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及其執行等內容以及調整由此引起的仲裁法律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狹義的仲裁法專指仲裁法典,即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它確立了我國仲裁製度的基本框架。廣義的仲裁法是指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的關於仲裁的一切法律規定。除《仲裁法》之外,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有關仲裁的法律規範;我國締結與參加的有關仲裁的國際條約,如1986年12月我國加入的《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一些著名仲裁機構頒布的仲裁程序規則,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和《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一經當事人選用,也將成為調整仲裁活動的規範性文件。

根據我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範圍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但有關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有關勞動爭議和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不適用《仲裁法》的有關規定。

(三)仲裁法的基本製度

仲裁的基本製度,是仲裁組織和仲裁參與人進行仲裁活動的基本規程。確立什麼樣的仲裁製度,直接關係到仲裁這一解決糾紛的方式能否得到生存和發展,也直接關係到仲裁能否公正、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仲裁法在我國原有法律對仲裁基本製度規定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通行作法,進一步確立和完善了仲裁的基本製度,為我國仲裁事業的發展,為及時、公正、有效地解決民事經濟糾紛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1.協議仲裁製度

仲裁協議是整個仲裁製度的基石。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仲裁協議。雙方沒有這種共同意願,沒有記載雙方共同意願的仲裁協議,就不能僅憑單方願望來通過仲裁這種方式解決糾紛,而隻能通過訴訟或者其他途徑解決爭議。因此,仲裁機構隻能根據有效的仲裁協議對當事人提交的糾紛行使管轄權,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審理仲裁案件並作出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仲裁裁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