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經濟糾紛的仲裁與訴訟(3)(1 / 2)

協議管轄是指對於合同糾紛案件,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以協議方式確定其糾紛的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麵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案例評析】根據協議管轄的規定,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錦江縣、龍口縣、華陽縣人民法院中的任意一個法院管轄。

三、民事訴訟參與人

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依法參加民事訴訟活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的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參與人包括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

(一)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並受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約束的利害關係人(可以是公民、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具體包括:

1.原告

原告是因民事權益發生爭議或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被告

被告是指與原告發生民事權益爭議或被指控侵害他人民事權益,並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3.共同訴訟人

【案例討論】甲、乙共同共有一處位於丙、丁隔壁的房產。因重新修建房屋需要,東邊的丙和西邊的丁拆毀自家的房屋時,磚瓦都砸到甲、乙共有的房屋,並造成房屋損壞。現在甲、乙向丙、丁提起侵權之訴。問:

該訴訟是否構成共同訴訟?若構成,構成何種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二人以上的一方共同起訴或共同應訴的人。二人以上共同起訴的,稱為共同原告;二人以上共同應訴的,稱為共同被告。

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合並審理的訴訟,是必要的共同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全體共同訴訟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並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合並審理的訴訟,是一般的共同訴訟,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案例評析】本案構成共同訴訟。甲、乙對丙提起的訴訟屬於必要共同訴訟,對丁提起的訴訟,也屬於必要共同訴訟;而就甲、乙對丙提起的訴訟和甲、乙對丁提起的訴訟,如果法院對這兩個訴訟,認為可以合並審理,當事人表示同意的,則構成普通共同訴訟。

4.第三人

【案例討論】王某與周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將其所居住的房屋賣給周某,後來因房屋質量發生糾紛,王某起訴到法院。在法庭開庭完畢,休庭準備判決時,趙某得知這項訴訟,遂到法院要求參加訴訟,主張王某所賣房屋是其所有。問:

此時法院應如何處理?

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訴訟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他人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中來,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人。其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本訴的原被告雙方對立,處於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的訴訟義務;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則依附或支持某一方當事人而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享有提起上訴的權利,以及在二審程序中承認和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請求執行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