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的養老保險製度是在蘇聯老殘恤金製度的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從1965年開始,蘇聯開始對全民實行養老保障製度;20世紀70年代以後,隨著經濟發展的停滯,這種國家大包大攬型的社會保障模式的實施遇到了越來越多的困難。特別是在向市場經濟轉型以後,俄羅斯的經濟和社會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養老保障製度逐漸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基礎。在這種背景下,從葉利欽時代開始,俄羅斯就對其養老保障製度進行了重大改革,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穩定,普京時期又對養老保障製度進行了進一步深化和完善。
一、葉利欽時代的養老保障製度
俄羅斯的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實質上開始於1990年。這一時期主要是建立和修補現收現付養老保險製度。
(一)1990~1997年現收現付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階段
1990年11月20日,俄羅斯通過了《俄羅斯聯邦國家養老金法》,確立了國家社會保障的新原則。1991年12月27日,俄羅斯通過了獨立後的第一部《養老基金法》,建立了獨立於國家預算的退休養老基金。其主要內容是:將養老保險同國家預算相脫鉤,通過聯邦預算外養老基金進行管理。從完全由國家撥款的養老金分配製逐漸過渡到由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共同承擔:最初規定雇主按工資總額的31.6%繳納費用,農場主按工資總額的20.6%繳納,工人和公司職員按本人工資收入的5%繳納,其他人員按工資收入的1%繳納,但由於繳費負擔過重,從1993年1月起改為企業按工資總額的28%、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改革養老金的計算方式,延長養老金收入基數的期限,規定按照最後15個工作年的前5個月的平均收入計算養老金。新的養老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實行固定製,按平均收入或最低生活費標準的一定百分比發放,所有退休人員數額都相等;另一部分實行浮動製,與領取者的工齡和收入水平掛鉤。提高養老金的最低標準,並實行養老金指數化,每3個月按物價上漲情況對養老金進行調整,以抑製由於通貨膨脹而引起的養老金水平下降。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國家對已退休職工的義務不變,但新的年輕工人將來退休時可以從國家管理的養老退休基金獲得50%的養老金,另一半來自新的個人退休金賬戶。國家強製的退休保險製度同自由的退休保險製度相結合,職工除了國家規定的養老保險外,還可以通過社會保險機構購買個人退休養老保險。通過了《非國家養老基金法》,設立了第一批非國家養老基金。
現收現付製度的正常運行要求有合理的人口結構和穩定的經濟狀況的支撐。俄羅斯在經濟轉軌過程中出現了嚴重的人口危機和經濟危機,導致現收現付製度的運行難以為繼。人口危機對現收現付養老保險製度產生的消極影響主要體現在:平均壽命降低引起逃避養老金繳費現象的大量發生,養老金實際繳費率僅僅達到16%~19%,遠遠低於養老保險製度規定的29%的水平;出生/死亡比率降低造成潛在繳費人口的減少;老年撫養比過高加重了當期勞動者的繳費負擔;勞動者早死率過高和早死年齡結構的偏輕化造成當期繳費人口的減少。而宏觀經濟狀況惡化則導致養老金繳費人數的減少和養老金給付水平的下降,財政赤字的擴大更是削弱了財政對養老金的轉移支付能力,從而造成養老金的給付出現了嚴重困難。不但經常出現拖欠養老金的現象,而且養老金的給付水平很低,許多地區的退休人員領取的養老金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
可見,嚴峻的人口及經濟形勢已經使現收現付養老保險製度失去了繼續存在的可能性,因此,俄羅斯政府不得不謀求對養老保險製度的進一步改革。
(二)1997~2001年對原有現收現付製度的政策性修正階段
1997年,俄羅斯希望按照世界銀行提出的“三支柱”模式對養老金體製進行根本性的改革,在財務機製上準備從現收現付製過渡到完全基金積累製。但是,鑒於當時俄羅斯國內市場體製不完善,完全放手私人管理退休養老基金存在巨大的風險,而且完全積累基金製還會讓在職的一代職工背負雙重壓力,因為采用完全基金積累製意味著所有30歲以下的職工都要加入積累製,工資額的11%將用來向這一製度供款,因此,這項激進的改革提議最終未獲政府批準。1998年8月俄羅斯金融危機爆發,工業生產遭受沉重打擊,養老金收入銳減,養老金拖欠現象嚴重,而通貨膨脹和盧布貶值又使平均的真實養老金價值損失過半,僅夠維持現狀的隨收隨付體係的正常運轉難以為繼,陷入崩潰狀態。俄羅斯不得不開始了新一輪的養老金改革。1998年5月,俄羅斯政府經反複論證後達成一項妥協方案,決定將現收現付製和部分積累製相結合,漸進地實現向完全積累製的過渡,該方案最終獲得了政府的批準。新方案的主要變化體現在第二支柱“強製性養老保險”中。“強製性養老保險”包括現收現付部分和積累部分:前者采用名義規定繳費(NDC)賬戶形式,資金來源於國家財政和企業繳費;後者采用規定繳費(DC)賬戶形式,資金來源於企業和個人繳費。達到退休年齡後,個人養老金賬戶的積累總額(DC+NDC)將轉化為年金,按月發放。但是新的方案遭到議會的抵製,所以一直推遲到2001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