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正在崛起的發展中國家(3)(1 / 3)

(二)發展中國家的基本政權模式

發展中國家政治體製複雜多樣,並隨著經濟發展和階級關係的變化而不斷變動。其基本政權模式有六種類型。

(1)議會共和製

即以議會為國家政治的中心,掌握國家最高權力,政府向議會負責。總統由選舉產生。實行這種製度的國家有印度、新加坡、土耳其、津巴布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多米尼加聯邦以及蘇裏南等。

(2)總統製

總統既是國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腦,掌握行政權力。拉美的阿根廷、玻利維亞、巴西、哥倫比亞、墨西哥及委內瑞拉等,亞洲的菲律賓、孟加拉、斯裏蘭卡、敘利亞及阿拉伯也門共和國等,非洲的埃及、突尼斯、塞內加爾、科特迪瓦、喀麥隆、肯尼亞、讚比亞及馬拉維等均實行這種體製。

(3)君主製

君主製又分議會君主製、絕對君主製和二元君主製。在議會君主製中,議會是國家的最高立法機關,內閣由議會產生,向議會負責,作為國家元首的君主不掌握實權,國家的行政權由內閣掌握。實行這種政體的國家有泰國、馬來西亞及西薩摩亞等,一些英聯邦國家如毛裏求斯、牙買加等以英國女王為國家元首,也帶有議會君主製色彩。在絕對君主製中,君主擁有國家全部的最高權力。實行這種製度的國家有:沙特阿拉伯與阿曼等。二元君主製指君主為國家元首,議會為立法機構,內閣向君主或同時向議會負責,君主的權力雖受憲法及議會限製,但國家實權掌握在君主手中。實行這種政體的國家有:尼泊爾、不丹、約旦、科威特、巴林、卡特爾、阿拉伯聯合酋長國、摩納哥、斯威士蘭及湯加等。

(4)軍人政權

國家權力由軍人領袖控製。軍人通過發動政變推翻文官政府,建立軍人政府或最高軍事委員會機構,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權。多數軍人政權禁止政黨活動,停止實施以前憲法。戰後拉丁美洲有一半以上國家建立過軍人政權,其中軍人政權執政11年以上的有巴西、阿根廷、秘魯、玻利維亞、巴拿馬等。在非洲,先後有28個國家戰後建立過軍人政權,20世紀50年代的埃及、蘇丹,60年代的紮伊爾、貝寧、尼日利亞、加納等國都出現過軍人政權,此後軍人政權更像雨後春筍般在非洲蔓延。在亞洲,有一半國家曾建立軍人政權,其中突出的有菲律賓、巴基斯坦、孟加拉國等。

(5)政教合一製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實行這種政體。伊朗1979年憲法規定,作為國家元首的總統由公民投票直接選舉產生,負責實施憲法、簽署議會或經公民投票作出的決議,提出總理人選。但國家的最高領導人不是總統,而是宗教“領袖”。該“領袖”由絕大多數人民公認並能接受一位宗教首領來擔負,如無合適人選,則由專家會議推選3~5名宗教人士組成領袖委員會主持國家事務。領袖或領袖委員會統帥全國武裝力量,任免三軍高級指揮官和革命衛隊司令,簽署總統任職書,甚至罷免總統,有權決定宣戰、停火和大赦等。

(6)黨政合一製

即通過憲法或法律把執政黨確定為國家的最高權力機構。部分非洲及亞洲民族主義國家,如前紮伊爾、坦桑尼亞、加蓬、莫桑比克等國實行這種政體。前紮伊爾憲法規定,人民革命運動黨的主席是法定的共和國總統。

二、發展中國家的政治成就與問題

戰後50多年來,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發展了巨大成就,主要表現在:第一,政治上擺脫了殖民地、半殖民時期被壓迫的地位,獲得了民族的獨立和解放,成為國際舞台上主權獨立的民族國家。第二,選擇和實行了比原有的政治製度更進步的政治製度,並逐步找到了與本國國情相適應的發展模式和道路。第三,集權體製正逐漸轉為民主體製,政治參與的民主化程度不斷提高。第四,一些國家實行了正確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平穩定的發展環境正在形成。第五,實行獨立、和平、不結盟的外交政策,為世界的和平與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盡管取得了一些成就,但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發展仍然艱難,道路曲折。

從外部來看,一是許多國家獨立後所采取的國體和政體深受原殖民國家影響,並不適合本國的國情;二是冷戰時期,發展中國家是兩個超級大國爭奪的對象,它們把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發展納入自己的戰略軌道,必然會製約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發展;三是冷戰後東歐劇變,蘇聯解體,原蘇聯東歐地區的民主化浪潮對發展中國家,特別是對非洲國家構成嚴重衝擊,再加上西方國家竭力兜售自己的民主價值觀,鼓吹多黨民主,對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產生著深刻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