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競爭不一定降低稅收收入,降低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在21世紀最初10年,世界範圍內最令人振奮的稅收競爭浪潮就是單一稅改革。所謂的國際“單一稅俱樂部”成員數量已經驚人。到2011年底,至少有28個國家和地區對個人所得稅實行單一稅率。最近一個加入“單一稅俱樂部”的成員是匈牙利。該國在2011年初引入單一稅,個人所得稅稅率為16%。保加利亞在2008年引入單一稅,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稅率均為10%,成為歐盟中稅率最低的成員國,因而麵臨著其他成員國要求其提升稅率的壓力。但是保加利亞的低稅模式(企業社保負擔水平也較低)帶來了更多的投資,隨著很多經濟活動走出影子經濟,轉為陽光化運作,其相應的財政收入高於引入單一稅之前。而且其進一步的財政收入增長前景較為看好。本章將分析單一稅及相關稅製的概念,單一稅與相關稅製的思想與傳統,現代單一稅的構想,霍爾—拉布什布卡單一稅方案概要,單一稅的效應,單一稅的效率與公平,以及單一稅理論和方案的政策意蘊。
一 單一稅及相關稅製的概念
單一稅(flat tax)屬於一個現代概念,在20世紀80年代初由美國羅伯特·E·霍爾和阿爾文·拉布什卡(Hall等,1983)提出。一般地說,它是指以單一法定稅率向個人和企業征收的直接稅(Mitchell等,2008),其對應的稅製也就是單一稅製。單一稅屬於單一稅率稅(flat rate tax),不過,單一稅的內涵遠高於單一稅率稅。單一稅或者單一稅製一般涵蓋以下幾大特點:一是單一稅率;二是稅收中性,即特別稅收優惠應該廢除,人人受到公平對待;三是消費稅基,即隻對GDP中用於消費的部分征稅;四是個人收入應該隻能被課稅一次(霍爾等,2003;Mitchell等,2008)。
我們要區分三種與上述單一稅有所聯係、但不相同的“單一稅”:一是單一稅率稅製,二是單一稅種稅製(single tax),三是個人總體稅負單一稅率稅製(整體比例稅製)。這裏的稅製可理解為“tax regime”,也就是單一的稅種或者稅收也形成一種稅製。這一概念有別於稅收體係,即“tax system”。上述這三種稅製相互區別,但部分交疊。它們與這裏的單一稅有所區別。如果它們符合單一稅要求,那麼也可以同屬單一稅製。可對這三種“單一稅”製界定如下:
1.單一稅率稅製:單一稅率稅製是指一種稅收按照單一稅率稅收的稅製,也就是比例稅製。符合這一定義的稅收,我們均可以稱之為單一稅率稅收。單一稅率稅收或稅製可以涵括各種稅種,比如對個人所得、企業所得、土地、財產等的單一稅率稅製。單一稅率稅製與累進稅製形成對照:累進稅(progress taxes)是指隨著稅收基礎增大而征收累進稅率的稅收製度(Wikipedia,2010)。可以看出,這裏的單一稅率稅製不一定指的是整體稅製,而是首先針對某類、某種稅,比如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等。但單一稅種稅製不排除其為隻含一類、一種稅的整體稅製。
2.單一稅種稅製:一種單一稅種稅製英文為“single tax”,有時也直譯為“單一稅”,但它是指相對於“複稅製”的“單稅製”(single-tax system)概念(互動百科,2010)。它意指一個國家隻實行一種稅種的稅收製度。這是從稅種結構的角度對稅收製度的一種分類。我們也稱其為“單一稅種稅製”。在稅收理論上,有過多種推行單一稅種稅製的主張,比如有關推行單一土地稅製、單一所得稅製、單一資本稅製和單一消費稅製的主張。實際上沒有任何國家真正實行過單一稅種稅製(互動百科,2010)。比如我國從1973年到1981年,對國營企業隻征收工商稅一種稅,但這並非單一稅種稅製。就整個國家來看,這一時期還存在工商所得稅、農業稅、關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契稅等多種稅收(互動百科,2010)。
3.個人總體稅負單一稅率稅製:個人總體稅負單一稅率體製為一種特殊的“單一稅製”。這種稅製是奧地利經濟學派代表人物之一哈耶克在《自由憲章》裏“稅收與再分配”章節所倡導的,他認為整體稅收對於個人(即個人總體稅負)應呈現一種比例性,實際上就是整體稅收的單一稅率特性(哈耶克,470-495,下同)。這裏我們把合乎哈耶克要求的整體稅製稱為個人總體稅負單一稅率體製。哈耶克並不關注稅製是單一稅種稅製還是複合稅種稅製。他以個人所得稅為例,說明了個人所得稅也應體現比例稅率,即單一稅率特征。不過,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哈耶克主張整體稅製和個人所得稅製的比例或者單一稅率特征。但是出於對現實政治的考慮,他接受一種輕度累進的整體稅製和個人所得稅製。上述這種觀點主張的整體和個人所得稅製與其接受的整體和個人所得稅製之間的分野並不影響其主張的說服力。
二 單一稅與相關稅製的思想與傳統
(一)單一稅率稅製
單一稅率稅製的思想和運作實際上古今中外都存在。比如我國周朝周文王時期就存在過針對土地或者收成的單一稅率稅製。《孟子·梁惠王下》裏描述了孟子回答齊宣王有關王政的提問。孟子的回答是:“昔者文王之治岐也,耕者九一,仕者世祿,關市譏而不征。”其意思大致為:從前,周文王治理岐山,對農民的稅率是九分抽一;對於做官的人是給予世代承襲的俸祿;在關卡和市場上隻稽查而不征稅。按此計算,周文王對農民土地或收成加征的單一稅率為11.1%。這裏指稱的大概就是“井田製”。孟子自己沒有提及“井田製”的名稱,但在《孟子·滕文公上》中提出了具體的“井田製”改革設想:“方裏而井,井九百畝,其中為公田。八家皆私百畝,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所以別野人也。此其大略也。”即以一裏見方為土地劃分的一個單位,這樣的一塊土地由八家耕種,每家各耕種百畝,共同耕種百畝“公田”,先養公田,後理私田。這裏的土地單一稅率為11.1%。《孟子·滕文公上》中孟子還針對滕國的情況提出:“清野九一而助,國中什一使自賦”。也就是說,邊遠地區采取九分抽一的稅製,稅率11.1%,國都采取十分抽一的稅製,稅率10%。至於“井田”一詞,最早見於《穀梁傳·宣公十五年》:“古者三百步為裏,名曰井田。”這裏差不多說明了我國古代周朝時(這裏的“古者”,起碼早於成書前1000年,否則在成書時稱不上“古者”)已經存在“井田製”和“井田”。
單一稅率稅製在歐洲傳統上也存在。比如什一稅(tithe)。這是過去歐洲基督教會向居民征收的一種宗教稅,源起於《舊約》時代(百度百科,2010)。公元6世紀教會利用《聖經》中有農牧產品十分之一屬於上帝的說法,開始提倡征收什一稅。根據這種製度,信徒要按照教會當局的規定或法律的要求,捐納本人收入的十分之一供宗教事業之用(主要用於神職人員薪俸、教堂日常經費以及賑濟)。什一稅遭到激烈的反對。隨著基督教傳遍歐洲,什一稅成為硬性規定。6世紀時歐洲教會法予以確認,自8世紀以來又獲得世俗法律的支持。公元779年,法蘭克王國查理大帝明確規定,繳納什一稅是每一個法蘭克王國居民的義務。此後,西歐各國紛紛效仿。什一稅分為大什一稅(糧食)、小什一稅(水果、蔬菜)和血什一稅(牲畜)等(百度百科,2010)。16世紀宗教改革運動期間,路德原則上同意向世俗君主繳納什一稅。什一稅製繼續執行,既有利於天主教會,也有利於基督教會,不久即遭到反對。1789年法國在革命時代廢除什一稅,對直接收取什一稅的人也不予補償。其他國家陸續廢除一些類別的什一稅,並對直接收取什一稅的人進行補償。英國一直征收到1936年(百度百科,2010)。
在美國,單一稅率的稅種也廣泛存在(霍爾等,2003:36)。比如美國的社會保險項目包括老年退休、殘疾、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稅就按照一個統一的稅率對雇員和自由職業者征稅。
此外,上述歐洲學者提出的單一稅種稅製方案中,有些沒有明確是否采用單一稅率。但不排除采用單一稅率稅製。比如霍布斯提出的單一消費稅,其計征原則為:“如果稅收按消費品攤派,每一個人便都要按自己所耗用的東西平等地捐納,國家也就不會由於私人的奢靡浪費而蒙受損失了。”這一計征原則有些傾向於比例稅,即單一稅率稅製。
(二)單一稅種稅製
在17到19世紀,單一稅種稅製曾經為歐洲國家一些學者所提倡。他們針對歐洲國家封建製下的苛捐雜稅和專製課征製度提出了推行單一稅種稅製的見解。上述歐洲學者主張的單一稅種稅製包括(參照互動百科,2010):
1.單一消費稅。歐洲的重商主義學派較早提出這一設想。英國哲學家T·霍布斯認為,消費稅能夠鼓勵節儉,節製奢費;隨價格附征可以保證稅收收入;人人消費,人人納稅,可以革除封建貴族、僧侶階層的不納稅特權。
2.單一土地稅。在歐洲,單一土地稅為18世紀法國重農學派所倡導,其先驅P·布阿吉爾貝爾主張建立地租單一稅。該學派創始人F·魁奈(1997)進一步從理論上闡述了單一土地稅的必要性。他認為,在整個國民經濟中,隻把花在土地上的勞動(也就是從事農業)看作是生產。隻有農業能生產出“純產品”。土地所有者得自於“純產品”的地租是最適合於課稅的來源。因此,主張隻征一種地租稅,把全部稅負都加在土地所有者身上,反對租稅包征製度。19世紀末,美國經濟學者亨利·喬治(Henry George)又提出土地價值稅(land value tax)作為單一稅種體製的主張,認為這種稅應由土地所有者負擔,不能轉嫁給其他消費者(George,1879;Wikipedia,2010)。他的立論基礎是他著名的、不乏爭議的論點:土地的經濟租(economic rent)應該為社會所享有,而非歸私人所有(George,1879)。
3.單一所得稅。1798年所得稅(稱為“三部聯合稅”)在英國誕生後,一些學者曾提出建立單一所得稅,認為所得稅較之其他稅收更有確實性和收入彈性,最能體現公平稅負原則。1869年德國社會民主黨還以單一所得稅作為它的經濟綱領之一。
4.單一財產稅。最早為法國學者季拉丹所提出。他認為,對不產生收益的財產或資本課稅,不但不會影響資本形成,還可刺激資本投入生產。同時,征收單一財產稅,可以課及所得稅不能課及的稅源。
上述單一稅種稅製主張,都隻停留在理論的設想上,未能真正付諸實現。
(三)個人總體稅負單一稅率稅製
哈耶克讚成整體稅收的比例性原則,反對整體稅收累進。他認為,整體稅收累進是指“在籠統考慮所有稅收的情況下,比對較高收入計征很高比例稅更甚的累進”(哈耶克,同上)。可以把體現哈耶克讚成的整體稅收比例性原則的稅製稱作個人總體稅負單一稅率體製。
一般的經濟學家關注宏觀稅收負擔,它是指一國一定時期各項稅收收入總量與經濟產出總量之間的比值,即宏觀稅負LT/GDP,其中T表示稅收收入總量(包括收費),GDP表示經濟產出總量(劉溶滄、趙誌耘,1999,145頁)。不過,宏觀稅收負擔的微觀基礎是個人的稅收負擔。哈耶克所指的整體稅收累進可以說就是指整體稅收負擔在不同收入水平個體之間的分配呈現一種整體性累進的問題,尤其是指直接稅負在不同收入水平個體之間的分配呈現一種整體性累進問題。哈耶克由此區分了整體稅收累進和某種單項稅收如個人所得稅的累進。但是這並不意味著哈耶克避後者而不談。恰恰相反,哈耶克又把對個人累進所得稅和比例稅的分析用作為分析整體稅收累進問題以及他的稅製效率和公平原則的切入點。這一切入點的選擇也與西方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包括社會保障繳款)的比重較大有關。西方發達國家是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製,而直接稅中最重要的就是個人所得稅。哈耶克認為,諸如所得稅之類的個別稅收可以分級計征,因為這樣做可以平衡許多間接稅對較低收入群體加以比例較大的稅負的傾向。他還認為這是讚成某種程度的累進的唯一有效的理由,但它隻適用於作為給定稅製結構組成部分的某些稅種,不適用於作為一個整體的稅製。哈耶克批評了許多國家把累進所得稅作為一種主要工具、把稅收製度變成為一種整體累進程度很大的稅製的做法。
哈耶克嚴格評估了累進所得稅的缺點,肯定了比例所得稅(也就是單一稅率所得稅,甚至為單一稅)的優點,著重反對了高累進所得稅率和某種幅度較高的整體稅收累進。
哈耶克對累進所得稅的批評意見(以及對比例稅的讚成理由)包括:
1.計征累進稅在今天是主要的收入再分配工具,但是比例稅製也能達到同樣的目的。條件就是把足夠大的一部分稅收用來向某些特定的群體(如較低收入群體)提供服務或者提供直接補貼。這樣做的好處之一是,它應當不會出現削平收入金字塔尖頂的問題,而那是征收累進稅的主要效應。這也是讚成比例稅的第一條意見。
2.在比例稅製下,相對富裕的人的全部收入被按相應的比例征稅,他們所得到的服務與繳納的稅額相差微不足道;而在累進稅製下,恰恰在這一階層中累進稅所造成的相對收入變化最為顯著,而且累進稅主要通過影響這一階層才對所有以下因素產生影響:技術進步、資源配置、激勵、社會流動性、競爭和投資。這也是哈耶克對比例稅製的第二條讚同意見。
3.哈耶克反駁了作為累進稅基礎的納稅能力原則。這一觀點的理論基礎是遭到哈耶克拒斥的連續消費行為的邊際效用遞減律。經濟學中所謂的邊際效用遞減律,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在其他商品的消費數保持不變的條件下,隨著消費者對某種商品消費量的增加,消費者從該商品連續增加的每一消費單位中所得到的效用增量(邊際效用)是遞減的(這裏的效用是指消費所帶來的滿足程度)。哈耶克認為,不同人的效用是不可比較的,而且不能把邊際效用遞減這一設想合理應用到作為一個整體的收入,即某人從其資源上得到的所有好處。
4.適當累進和過度累進之間難以把握界限,累進稅的累進程度往往被作為多數派的代表的政府和立法機關隨意專斷確定,在實踐中往往存在一種累進程度愈來愈高的傾向,其實質是多數歧視少數,即“多數暴政”。
5.對最高收入級別加征高稅率的稅收收入與總稅收收入相比甚小,也就是政府並不能借此實現大幅度增收以擴大公共開支,而且受益者並不是最貧困群體,而是那些處境較好的工人階級以及下層中產階級,即選民中人數最多的一部分。高度累進政策的主要後果是限製了最有成就或者本能賺取的人的收入並滿足了境況較差者的嫉妒心。哈耶克比較了英美兩國的數據後進一步指出累進稅收益可能低於它所造成的實際收入減少額。這可能會損害經濟激勵機製和經濟績效。
6.累進稅會大大改變各種工作的淨報酬所得(而不是指個人收入)之間的相對關係,它必然違背可能唯一得到公認的經濟公正原則,即同工同酬原則。而比例稅則提供了一條規則,所有支付不同數額稅金的人可能都會同意遵守它,不會帶來隻適用於少數群體的特殊規則所可能造成的問題。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比例稅使得對各種工作的淨報酬所得(而不是指個人收入)之間的相對關係保持不變。這是比例稅的第三大優點。
7.對於風險投資意願、發明家、作家和藝術家等的工作激勵(收入),累進稅存在很大的負麵效應。累進稅得到廣泛接受的原因之一是多數人認為“一個適宜的收入”是唯一合理的和符合社會願望的計酬形式。“一個適宜的收入”這一說法過於主觀任意,對一個人的收入必須封頂的觀點是錯誤的。在一個活動所占時間和社會從中受益程度之間不存在著必然聯係。把高額報酬看作為不必要的和不符合社會願望的東西的整個看法源自那些習慣於掙死工資的人的思維方式,而與高風險相對應的高額報酬對於發揚企業家精神則是不可或缺的。
8.累進稅雖然試圖減少不平等,實際上助長了現有不平等的永久化。累進稅影響社會成員的向上流動。
單一稅構想的倡導者霍爾與拉布什卡的理念與哈耶克的理念是一致的,霍爾與拉布什卡通過引入個人所得和企業所得的單一稅製替代累進稅和避免各種重複征稅。他們認為,累進稅會自動在納稅人中建立稅率差異,但隨之而來的是為逃稅提供了很多機會。高收入的納稅人有最大的動機和最好的特殊手段來利用稅率上的差異(霍爾等,2003:78)。這一觀點印證了哈耶克所講的累進稅“助長了現有不平等的永久化”的觀點。不過霍爾和拉布什卡在其《單一稅》一書中,對現實政治做了妥協。他們認為,限製窮人的稅收負擔是稅製改革的中心,應避免對窮人征稅。他們認為,一些簡化稅製和稅製改革的某些觀點卻沒有遵守這一原則,比如聯邦銷售稅和增值稅不是累進的,所有的居民,無論貧窮和富有,實質上繳納的稅款在其全部支出中占有的比例是相同的。出於這個原因,霍爾和拉布什卡抵製銷售稅和增值稅(霍爾等,2003:78)。需要正確認識他們的這些觀點。其實,他們所支持的是:一是對窮人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是在免征額之上的個人所得,應征以單一稅;三是總體上呈現一種低累進的個人所得稅製。從這一角度理解之後,可以看到,兩者實際上支持免征額加比例稅製度,其方案增加了對窮人免征個人所得稅的考慮。
三 現代單一稅的提出與構想
雖然世界各國存在各種比例稅,這些都是單一稅率稅製。“flat tax”,即現代“單一稅”,其名稱的提出與理念的推行時間並不長。胡佛研究所的羅伯特·霍爾(Robert Hall)和阿爾文·拉布什卡(Alvin Rabushka)兩人於1981年首次提出了“單一稅”的新設想(霍爾等,2003)。該設想見於兩者1985年出版的著作Flat Tax(《單一稅》,2003年中譯本)中。兩者的單一稅方案積極倡導實施簡明高效的所得稅製改革。美國財政部1984年的報告中也曾考慮過單一稅改革建議,並由此引發了一場有關稅收公平與效率的爭論。爭論的結果,雖然此項建議未被政府采納,但其中降低稅率、擴大稅基、簡化征管的中性稅收思想卻被廣泛接受,並由此產生出美國《1986年稅製改革法案》(樓繼偉,2003)。霍爾—阿布什卡單一稅在20世紀90年代得到眾議員多數派領袖迪克·阿梅(Dick Armey)和總統候選人史提夫·福布斯(Steve Forbes)的支持(互動百科,2010)。霍爾—阿布什卡單一稅製主張廢除聯邦所得稅,進而代以新型的單一稅製。具體而言,可以把它的四個特征解釋如下(互動百科,2010;Mitchell等,2008):
1.單一稅率。就是對企業或個人所得按單一稅率納稅,它通常設置一定的免征額,免征額之內的部分適用零稅率,超過免征額的部分適用單一稅率。其目的是公平地對待納稅人,同時把稅率降到盡可能低的程度來減少經濟扭曲。低的單一稅率能夠減少生產性活動的稅收罰金,鼓勵依法納稅;另外,低稅率對於在競爭性的全球經濟中吸引勞動力和資本越來越重要。
2.稅收中性。單一稅取消全部或大部分稅收優惠,其目的就像通常所說的“統一”或“拓寬”稅基,提供一個公平的競爭平台(leveling the playing field),使稅製更加中性。麵對廣泛的稅基和單一稅率,納稅人的替代選擇空間極為有限,他們站在同一稅負起跑線上公平競爭。單一稅能夠消除稅法中那些為特定人群和企業創造特別優惠的條款。通過去除扣減、賒欠及其他特殊利益,資源便可以流向最富價值的用途,而非流向那些缺乏納稅優勢的活動中,從而促進經濟的增長。清除掉稅法中的特殊利益條款會使得征稅大大簡化,同時,還將減少以特殊稅收優惠換取競選資助的政治腐敗。
3.消費稅基。它是對GDP減去投資後的餘額征稅,即在企業和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對其用於投資的部分免稅,對其用於消費的部分征稅。企業所得稅的稅基是毛收入減去各類成本費用和投資之後的餘額,工薪稅的稅基是工資、薪金和各類補助金之和減去稅收免征額、個人投資之後的餘額。
4.個人收入應該隻能被課稅一次。最優的單一稅隻會對各種收入源課稅一次。相比之下,在現行的美國所得稅製下,一些收入沒有被征稅,而另外一些收入則被多次征稅。在設計良好的單一稅下,不會出現資本增益稅,也不會對股息重複征稅。霍爾—阿布什卡設計的單一稅製將會終結對儲蓄和投資的稅收歧視,而這些正是現行的聯邦收入稅製中的弊病。
當然除了霍爾—拉布什卡單一稅方案之外,後來也有其他類似的單一稅方案。有些單一稅方案對個人稅收不設扣除額。為了方便描述,我們把不帶免征額的個人所得單一稅方案稱為非霍爾—拉布什卡單一稅方案。其實兩者的差別並不大,因為非霍爾—拉布什卡單一稅方案需要在財政支出上向低收入群體提供一定的補償或者財力保障,實際上相當於給低收入群體提供了一個免征額。比如弗裏德曼的負所得稅方案甚至向所得低於某一臨界點的個人提供政府轉移支付,直至其所得達致該臨界點(Friedman,1962)。作為其補充,各種低收入補貼均需要取消。而且很明顯,該項政策還需要避免一些有工作能力者不勞而獲、坐吃“低保”的問題。
為了真正了解單一稅的構想,有必要介紹和分析霍爾—拉布什卡單一稅方案(簡稱“霍爾方案”)。該單一稅方案屬於一種“綜合單一稅方案”(integrated flat tax),或譯“一體化單一稅”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