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卡上有金原的指紋,雖然經過暴雨的洗刷,但沒淋到雨的那麵還能提取到模糊的指紋。這不是最關鍵的,我親眼看到金原曾撿起過那張手機卡,上麵有他的指紋並不奇怪。最關鍵的是,這張手機卡正是與死者通過兩次話的那張手機卡,不記名的手機卡!
這是個令人鼓舞的消息,我們至少可以得到這樣的提示:持有與槍殺案中的死者有密切關係手機卡的人曾出現在秀山湖,而且,金原與這張手機卡有過接觸。
兩後,鼓舞人心的消息再次傳來:死者的身份終於查明了!
死者名叫師海!長沙人,今年4年前離奇失蹤。失蹤前,他駕車撞死自己的妻子,隨後開車帶著年僅8歲的女兒衝入了湘江!當時,三湘大地正經受百年不遇的特大洪水,湘江如暴龍翻滾。三後,有人在湘江與洞庭湖的交界處發現了他的車,但他和他的女兒卻從此失去了蹤影。
當時交門將其以肇事逃逸提出了公訴,但在那次特大洪澇災害中,民政部門又“以自然災害為直接原因導致下落不明,暫時無法確認死亡的人口”將其歸入失蹤人口。
依據我國現行的《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rì起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為期一年。公告屆滿後仍無失蹤者生存的消息時,可作出宣告死亡判決。
師海和他的女兒,五年前就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原來,他早已死亡!
由於公安綜合信息查詢係統近年才在全國基本建設完成門後來在綜合信息查詢係統中輸入相關數據時因考慮師海已經被宣告死亡,所以並沒有將他收錄到查詢係統中,也正因如此,呂昭遍查內部資料也沒能找到關於師海的資料。這次能夠查出師海的真實身份,完全是意外的收獲——一位老人有收藏報紙的愛好,他看到公布的無名屍體認領公告後,根據在公告中提示的死者失蹤的大致rì期是八年前的信息,翻查當時的報紙,結果在交於肇事逃逸的公告欄裏看到了疑似無名屍體——師海的照片。
真是踏破鐵鞋啊。
我和周這兩守在公安局跟進槍殺案最新的進展情況,剛將公布的信息發給報社後走出接待大廳,就看見呂昭和一名偵查員從裏走出來。
“霍莘!”呂昭遠遠地向我揮手,我站在原地等他過來。
“你們去哪?是回體委賓館嗎?”
“是啊,回去收拾一下東西,準備回長沙一趟。”
“你也回長沙?”
海現在被你們查明是長沙人,我想,你們大概也要去長沙進行下一步的調查了吧?”
好,我們順路,我們也先去體校,我帶你們。”
“你們去體校幹什麼?”
“還槍。上車吧。”呂昭打開駕駛室,自己先坐了上去。
我看到偵查員手上提著個箱子,立刻就明白了:“還金原的那支手槍吧?”
過彈痕檢測,這支槍與留在金原腦內的子彈是匹配的。檢測結果早兩就出來了,我們忙著查師海的事,還沒把槍送回去的。送完槍,我們也去長沙。”呂昭發動朝體校方向駛去。偵查員抱著箱子坐在副駕駛的位置上,我和周坐到後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