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他的樣子(2)(1 / 2)

“你怎麼了?”她看著方木臉上大大的黑眼圈,“臉色這麼差?”

方木無心跟她解釋,直截了當地問道:“有發現麼?”

米楠搖搖頭。

“室內現場經過焚燒和水龍撲救,已經被徹底破壞了。”米楠的語氣也顯得很無奈,“走廊裏和樓下也被多人踩踏過,一點勘驗價值都沒有。”

“那輛車附近呢?”方木不甘心,又追問道。按照警方的推測,凶手本人將車開到消防車道上,那麼,在車輛附近也許會留下足跡。

“我考慮過這種可能。不過,凶手在作案時肯定戴了腳套,因為在駕駛座下方隻提取到死者吳兆光的足跡。另外,火災發生後,多人到車輛附近查看,最後還把那輛車生生撞開,地麵痕跡肯定被破壞掉了。”

方木大失所望。米楠察覺到他的表情變化,想了想,又補充了一句:“沒發現那個足跡,並不意味著他沒到現場,不是麼?”

這隻是安慰。從證據的角度來看,隻有發現並提取到那個足跡,才能證明係列案件為同一人所為,而不是相反。

再留下也沒什麼意義,方木起身告辭,米楠送他到門口,問道:“心理畫像做得怎麼樣了?”

“分析得差不多了。”方木隨口說道,“明天開案情討論會,你去麼?”

“去。”米楠的神色猶豫,一副欲言又止的樣子。

方木心裏一動,停下腳步,用眼神詢問她。

“你有沒有想過,”米楠斟酌著詞句,“像凶手那麼謹慎的人——甚至在有些現場還用了腳套——怎麼會留下足跡呢?”

自本年度9月份起,本市接連發生三起手法詭異的殺人案,經警方分析認定,可初步判斷三起案件係同一人所為。

從生理屬性來看,凶手為男性,年齡在25歲—35歲之間。身高在170—175cm之間,體重在75—80公斤左右。體格健壯,體表特征及步幅特征不詳。慣用手為右手,肢體無殘疾。

對凶手的生理屬性的分析結論較為模糊。原因在於凶手除了半枚殘缺足跡外(在第47中學殺人案現場提取),並沒有在現場留下可供鑒證的痕跡。因此,隻能大致描繪出凶手的身高及體重。不過,從三起凶殺案件的現場來看,凶手曾有徒手製服死者及負重等情節,方木據此推斷凶手為體力較好的青壯年。從其中兩起案件中,束縛死者手腳的膠帶纏繞方向,可推斷出凶手的慣用手為右手。

從社會屬性來看,凶手未婚或已離異,沒有子女,獨自居住,或另有住處。居住地物品擺放有序,環境整潔。經濟狀況尚可。主要依據是凶手往往要為犯罪做大量準備活動,如果與他人同居會有諸多不便。另外,現場的種種痕跡表明凶手擁有可自行支配的機動車輛,據此可推斷凶手的經濟狀況。

凶手有較高學曆或通過自學而具有相當文化程度。關注社會動態。有閱讀報紙及新聞的習慣。可能從事技能型工作或自營職業,有一定可供自由支配的時間。其中,凶手所處的環境可能接觸到非常用類藥品,例如乙醚等強效麻醉劑。凶手有相當程度的反偵查能力,可能專門學習過刑事偵查策略或曾受過打擊處理,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比較偏愛刑偵涉案類題材的文藝作品。

從地域屬性來看,三起殺人案件均無現場感知人,因此,無從得知凶手的口音、衣著打扮等信息。但是,三起殺人案件均發生在本市,且分散於不同地區。據此,可以推斷凶手為本市居民。凶手非常熟悉作案現場的周邊環境,現場出入口都經過精心安排。因此,凶手可能已在本市居住十年以上。

對凶手的心理屬性分析是方木的犯罪心理畫像的重點。在方木看來,凶手具有異於常人,且相對穩定的心理素質。有獨特的報應觀念,相信惡行與惡果之間的必然聯係。從認知風格來看,偏愛獨立且細致入微的思考方式,很少征求他人意見。敏感,多疑,自我控製能力強。對作案現場條件有較高的觀察力,應變能力及行動能力較強。情感豐富,有獨特且強烈的善惡觀。可能有宗教信仰。行事風格謹慎、周詳,執行果斷。

盡管上述分析表明凶手是一個內心強大的人,然而,方木仍然認為他存在某種程度上的心理異常。鑒於三起殺人案中均無女性被害人,且現場信息中並沒有性行為反常的因素,因此,方木認為凶手的心理異常主要反映在人格障礙上。

首先,凶手的作案手法具有高度破壞性和攻擊性,行為受較原始的報應觀念(以牙還牙,以血洗血)驅使。以凶手自身的素養而言,不可能不知道魏明軍、薑維利及吳兆光的所謂“惡行”僅僅是一般違法行為、輕微刑事犯罪,甚至隻是違反道德。然而,他仍然固執地認為他們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方可消弭其罪過。在這個過程中,凶手可能在內心完成自我道德辯護,消除自我約束的屏障。同時,也可能對死者進行醜化,甚至將其視為實現其價值觀念的工具,而不是一個活生生的人,從而一再強化殺死對方的動機。值得注意的是,富都華城縱火殺人案反映出凶手開始有意將犯罪手段升級,從危及單個人生命安全擴展至公共安全。換句話來說,為了實現其內心的所謂“公平”與“正義”,不惜威脅到吳兆光以外的其他住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反社會型及偏執型人格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