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逼供(一)(1 / 3)

看守所關押的人,大多是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由於每個人案子進度的不同,有的處於警察局偵查階段,有的處於律政司審查起訴或者起訴階段,有的處於法院審判階段,還有的處於已經判決完畢,等待送往監獄執行判決的階段。

一般的案件,基本上都要經過這幾個階段。

當然,也有不經過警察局偵查,而是由律政司直接偵查、起訴,然後交法院判決的案件。

警察局如果認為一個人構成犯罪,就將案子移交律政司審查起訴。如果經過偵查,發現證據不足,或者是抓錯了,就要放人。

律政司接到警察移交的案件後,如果認為構成犯罪,就要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嫌疑人是否有罪。

如果不認為構成犯罪,可以放人。如果認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社會危害性,也可以做出不予起訴的決定,把人放了。

如果認為構成犯罪,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可以將案子發回警察局補充偵查,警察補充偵查後,再將案子移交到律政司審查起訴。

法院接到律政司的起訴後,就要開庭審理。如果認為構成犯罪,就做出有罪判決。否則,就做出無罪判決,放人。 被法院做出有罪判決後,如果服判,就要交付監獄執行判決。此時,一個案件的全部訴訟程序就結束了。

如果被告人對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由初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進行二審。

二審法院認為初審法院判得正確,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如果認為初審法院判錯了,不構成犯罪,它可以作出無罪判決,放人。判重了,它可以糾正,往輕了判。

若是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可以發回初審法院重審。

二審判決的結果,一般叫做生效判決。其意思是,無論被告人對判決是服還是不服,都要交由監獄執行判決。

此時,訴訟程序結束,執行程序啟動。

如果對生效判決還不服,此時可以申訴,不過,這就不是訴訟程序,而是屬於審判監督程序的事了。

理論上,這套程序、製度設計得很完善,警察局,律政司,法院幾家既各司其事,又互相監督、製約。一個人有罪,很難逃掉懲罰,一個人無罪,也不會被冤枉。

所謂的不放過一個壞人,也不冤枉一個好人,就是這種體係追求的理想結果。但實際情況,並非總是如此。

聖林雖然對自己命中有此一劫的預測結果深信不疑,但也相信清者自清,濁者自濁,有理走遍天下這類古樸的哲理。

他不相信,警察局,律政司和法院這三家,全都糊塗得不可救藥,以至於會將自己這樣一個無辜者定為殺人凶手。

就算進了看守所,他也沒有改變這種看法。

不費一槍一彈,成功抓捕前海軍陸戰隊特戰隊精英聖林,加上又是上司督辦的大案,這讓肖軍感到很有成就感。同事們也紛紛向他表示祝賀。

心情一好,他就發煙,每人一包“大楚“。

一發煙,來祝賀的人就更多。除了刑警隊的人,就連經偵、治安、戶政、公關部等也有人來蹭煙。

發了4條之後,肖軍醒過腔來,原來這幫混蛋都是來忽悠煙的。於是改為每人發一隻,祝賀的人才漸漸沒了了。

雖然幾條煙讓他有些心疼,但那也不是自己掏腰包買的。最主要的是,抓捕聖林的成就感,讓他高興。

他的高興沒有持續多久,很快就變成了沮喪。

因為聖林采取了一個完全出乎意外,又非常簡單的戰術來對付他。那就是:一言不發。

當劉管教把聖林鎖在鐵籠子裏的鐵椅子上出去後,第一次審訊開始了。交代了政策,肖軍開始發問。

作為專案組組長,這樣的大案,主審自然要由他來承擔。

“姓名?”

無語。

“性別?”

還是無語。

無論問什麼,聖林就是一言不發。弄得那個記錄的警察茫然四顧,無從下筆。

“聖林,別以為你什麼都不說,就可以逃脫法律的製裁。沒有嫌疑人的供述,照樣可以定罪。隻有積極配合,才有機會爭取寬大處理。好好反省一下,爭取一個好的態度。對抗隻能是死路一條。”

聖林仍然是一言不發。肖軍精心準備的審訊方案,今天一點也沒有用上。

不過,他並不著急。這種事,他經曆的多了。

許多嫌犯開始的時候,嘴都硬,經過政策攻勢,親情、愛情、友情攻勢,同案犯之間挑撥離間攻勢,誘之以利,檢舉揭發,從寬處理攻勢,實在不行,一頓暴力攻勢等方法以後,幾乎沒有不招供的。

有的交代的問題甚至遠遠超出預期,恨不得把祖宗八代的事兒都交代出來。

以至於許多時候,因為時間,人力,經費等原因,不得不舍棄追究一些案犯交代的問題,白白便宜了他們。

聖林就是一言不發,肖軍也不為己甚,招來管教,把聖林送回號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