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衝突是指因物業管理存在漏洞或薄弱環節引發的衝突。在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926件物業衝突案例中,因管理引發的衝突案例共有408例,占衝突案例總數的占44%,是物業衝突的主要構成之一。包括:管理理念衝突、管理定位衝突、管理違規衝突、管理無為衝突、管理質量衝突、管理事故衝突等。
第一節 管理理念衝突
一、管理理念衝突概念
管理理念衝突是指在實施物業管理的過程中,衝突雙方因物業管理理念上的差異或不同,而形成的對立和碰撞的總和。因管理理念引發的衝突案例共有10例,占管理衝突案例總數的2.5%。在物業管理實踐中,有些矛盾和糾紛,與當事人在物業管理理念上的模糊或對立,有著直接的關係。
二、管理理念衝突的誤區
由於物業管理目前正處在逐步完善、逐步成熟的階段之中,為此,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理念上的混亂,但正是因為這種理念混亂的客觀存在,才導致現階段物業管理與服務上出現以下幾個方麵的誤區:
1.關係誤區
①“上帝”之說。當前,在服務行業中流行“顧客就是上帝”的經營理念,而“業主就是上帝”,則是這一經營理念在物業管理行業的翻版,但其是否適用於物業管理行業,則值得商榷。筆者不讚同將這一經營理念引入物業管理行業,其理由有三:一是這一經營理念是“舶來品”,它也許適用於其他服務行業如(商場、酒店等),但並非適用於物業管理行業,這是物業管理行業的特性所決定的。二是視服務對象為“上帝”,不適合物業管理行業的現狀。因為,在引入這一“舶來品”時,並未將國外的國民素質同時引入,在物業管理區域構成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引入這一經營理念就會出現“水土不服”的現象,引發諸多的問題和矛盾,這已在物業管理實踐中得到了證實。三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引入這一“舶來品”,將人為地拔高物業業主的角色定位,形成角色錯覺,往往造成適得其反的結果。在現實中,就有不少業主,在對待物業管理服務人員時,常常有居高臨下、高人一等的感覺,並流露於言行舉止之中,這不利於物業管理與服務在人格平等的原則下有序地展開。
②“主仆”之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物業工作承擔和履行著管理與服務的雙重職能,其中的服務職能是以人格自尊、相互平等為基本前提的,這是社會主義社會的性質所決定的。在社會主義社會的人際關係的建立上,隻有工作分工的不同,而沒有人格尊嚴的高低之分,人與人的關係在人格尊嚴上是平等的。
但現實中,卻有著與此相悖的現象,如在物業管理實踐中,就有不少人認為物業業主與物業企業之間,是“主人”與“仆人”的關係,這實際上是一種人格歧視,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主旨。
③“管家”之說。現在又流行物業企業是“管家”的說法,雖然,從物業管理與服務的工作性質看,並無太大的錯誤,但在物業管理具體工作中,容易給人造成某種誤解。其實,物業管理企業是受委托對物業實施管理、給物業業主或使用人提供服務的單位,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就是平等的合同契約關係,沒有主次之分。
④“冤家”之說。當前有一些地方出現物業企業害怕管轄區域內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現象,擔心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對企業的經營與管理不利,使人產生了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是一對“冤家”的錯覺。其實,業主委員會與物業企業是一種合作夥伴關係,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為著同一個目標,做好物業管轄區域內的各項管理與服務工作,雙方並沒有本質上的對立與衝突,對雙方間出現的矛盾與糾紛,本著互諒互助,雙方受益的原則,完全可以在心平氣和的氛圍下,有效地進行解決。
2.職能誤區
①權限誤區。因對物業管理理解上的片麵,使不少物業業主產生一種物業企業必須“包打天下”的錯覺,以為交納了物業管理服務費,物業區域內所有的事務,大到與外部社會各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小到家庭、鄰裏、周邊的關係處理等,似乎都是物業企業管理與服務應盡的職能和職責,經常提出一些非分或不切實際的要求,當這些要求未得到滿足時,便認為物業企業未盡職守,並由此生成了許多的糾紛與衝突。雖然,物業企業為最大限度地方便物業業主的工作和生活,把牽涉到工作、居家生活的多項事務統一地歸口管理,但其畢竟是以贏利為目的的企業,而不是社會公益或福利部門,其職能或職責的履行是通過與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經過事先約定,並以合同或契約的形式予以明確,凡未在合同或契約上予以明確約定的,均不屬於其職能或職責的範疇。無論是物業企業還是物業業主,都必須對此有著明確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