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某維修公司駕駛員駕駛小轎車到某大廈辦事,駕駛員交付5元費用後,將車停放在由某物業企業經營的停車場。當駕駛員回來取車時,發現轎車已丟失,駕駛員立即報案,但至今未能將失竊的轎車追回。某維修公司將該物業企業告上法庭,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解析與啟示:處理本糾紛的關鍵是,停車場停放車輛的關係是單純的停車位有償使用合同關係,還是車輛停放的保管合同關係。這個問題比較複雜,既有法律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具體情況的原因。這裏主要從兩個方麵來看:一是從車位所有權角度看。不管停車場車位的所有權歸誰所有,停車場的經營人員出租車位收取的一定費用都可能包含兩個部分:①車位停泊占用費或稱車位使用費。這部分車位使用費,一方麵是對停車場管理人員的勞務補償,另一方麵是對車位所有人產權的一種補償。它與車輛保管費的性質是不同的。
車輛保管費是指保管車輛,不讓其受損或丟失的費用。具體而言,車位出租收取的費用一定包含“車位停泊占用費或稱車位使用費”,而到底包不包含“車輛保管費”,則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當然這主要看車位出租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實際中,如果沒有收取保管費,並沒有保管關係,則車位經營單位就沒有為車輛損壞或丟失承擔賠償的責任;反之,則有責任。二是從合同角度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的行為。也就是說,如果事實上已經明確簽訂保管合同或者車位經營單位主動向停車者索要行車的證明,並設道閘向車主簽發取車時驗車放行的憑據,則說明車位經營單位有對車輛進行保管的意思;否則,雙方則應無保管關係,經營單位收取的費用應不包含車輛保管費。
【案例五】上海A公司購買了一輛昌河麵包車,該車由其職員周某下班開回某小區停放,A公司按月交納停車費。某日早上,周某取車時發現該車不翼而飛。A公司在報案之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物業企業違反保管合同為由,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其損失。但是,人民法院卻判令駁回A公司的訴請。A公司不解:自己已經按月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了停車費,物業企業應當有保管的義務,為什麼車在小區被盜,物業企業卻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解析與啟示:在案例中,法院認為物業企業收取停車費、發放停車證、指定停車位等行為,並不表示A公司與物業企業之間成立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保管人,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A公司將車停在物業企業指定的停車位並不表示其已將車的保管責任轉移至物業管理公司,A公司支付了停車費並不表示其與物業企業成立了有償保管合同。因此,法院判決對A公司的賠償請求不予支持。
第四節 車輛收費衝突
一、車輛收費衝突的概念
車輛收費衝突是指車輛停放在物業車管區域內因收費而引發的衝突。在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100例車管衝突案例中,車輛停放在物業車管區域內因收費引發的衝突案例共有10例,占車管衝突案例總數的10%。
二、車輛收費衝突的原因
1.法律運用意識淡薄
車輛收費與車輛停放出現的丟失或損壞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因果關係,這就要求物業車管人員務必掌握與物業車管相關的法律基礎常識,並能準確地予以運用,這對防止和減少因車輛停放出現的丟失或損壞而引發的糾紛或衝突,會有不小的幫助。但在物業車管實踐中,物業企業向車主收取的究竟是場地使用費還是保管費?這之間存在何種法律關係?如何在工作中正確處理這種關係?許多物業車管人員,包括有些物業企業並不是十分清楚,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物業企業對物業區域車輛停放管理上的盲目和對丟失或損壞車輛處置上的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