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收費衝突(1)(1 / 3)

收費衝突是指物業企業在收取物業管理各項費用時,因收取標準不明確、管理服務不到位、業主托詞借口等原因引發的衝突。據北京某區法院統計,近幾年,物業管理糾紛增長極快,從2002年194件升至2004年的1895件,兩年激增了近9倍。2005年漲幅也達到了43%,而在該法院審結的2140件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物業企業起訴業主索要物業費的為2021件,占到此類案件的九成以上。在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926件物業衝突案例中,因物業收費引發的衝突案例共有207件,占衝突案例總數的22.4%,包括:收費標準衝突、收費違規衝突、收費拒交衝突、收費拖欠衝突等。

第一節 收費標準衝突

一、收費標準衝突的概念

收費標準衝突主要是指物業業主因物業管理交費責任和義務上認識模糊,對物業企業收費標準缺乏了解或對交納物業管理的各類費用的額度、用途存有質疑,並從自身維權的角度出發,與物業企業出現言論與行為上的對立或碰撞。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收費標準衝突案例共有38例,占收費衝突案例總數的18.4%。

二、收費標準衝突的原因

1.收費標準的製約性

目前,全國的物業管理企業收費標準普遍偏低,已出現了收費過低→企業虧損→服務縮水→企業生存難→小區無物管的惡性循環狀況。從物業管理實踐看,物業企業管理與服務水平不盡如人意,與物業業主的糾紛和衝突頻發不斷,這都與物業收費標準低不無關聯。但又因為物業收費標準的確定牽扯到方方麵麵的利益,很難取得較為一致的共識,長此以往形成了製約物業管理行業發展的“瓶頸”,不僅直接影響到物業企業自身的生存,也將影響到物業管理與服務整體質量的提升。

2.消費觀念的製約性

由於在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一直實施的是福利分房低租金製度,幹部職工隻要交了租金,幾乎不用再交其他服務費用,許多農村進城者,那就更沒有物業管理費的概念了。但隨著城市住宅私有化的普及,當他們成為房屋所有權人,成為物業業主時,其物業商品意識和物業消費意識還沒有完全確立,因此,也不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完成由過去的“無償享受服務”變成了現時的“花錢購買服務”的消費觀念轉變。

3.不滿宣泄的製約性

從物業各類收費衝突分析看,收費衝突與物業業主的各種不滿情緒,有著密切的關聯。在物業業主的各種不滿中,除對物業企業提供的管理服務不到位的不滿外,還有對開發商遺留房屋質量缺陷的不滿、對物業企業無力解決職能以外出現問題的不滿、對自身原因給自身帶來麻煩或矛盾的不滿、甚至包括對社會方麵諸如治安、環保的不滿等,這些不滿因無明確的宣泄對象,為此,隻要與物業管理有著千絲萬縷,哪怕是牽強附會的聯係,都可將物業企業作為最好的宣泄對象,並“理直氣壯”地拒絕交納物業管理費,許多收費衝突都因此而生。

三、收費標準衝突的案例

【案例一】某物業企業管理的北京市某住宅小區,在物業業主入住時,未與物業企業就物業收費項目和標準作具體的約定,物業企業一直是按每平方米3.15元的標準收取物業管理費的。後業主們認為,被告的收費標準和服務水平差距較大,要求物業企業予以下調。在協調未果的情況下,雙方對簿公堂,物業業主要求法院確認原收費標準無效。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北京市物價局的有關批複,該住宅小區屬普通住宅,應執行普通住宅收費標準;此外,根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評優的有關規定,如若被評為市級優秀管理居住小區,在兩年內管理費可在規定標準基礎上上浮10%~25%。雖然,被告管理的另一住宅小區曾被評為北京市優秀管理居住小區,可以享受到這一政策規定,但被告卻人為擴大了政策規定的涵蓋適用範圍,將不在該範圍內的原告居住的住宅小區物業費標準一並提高了25%,這種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舉措,實為搭車漲價。為此,法院判決該物業企業將超標準多收的物業費分別退還給業主。(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管理協會網)

解析與啟示:在本案中,物業企業使用了一個偷換慨念的“障眼”法,把享受到的“北京市優秀管理居住小區管理費可在原標準基礎上,上浮10%~25%”的政策規定,人為地予以放大,將不在該範圍內的住宅小區物業費標準一並提高。在物業業主維權意識日益增強的今天,必然給物業企業的形象和聲譽帶來十分不良的影響,實屬得不償失之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