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章 收費衝突(3)(1 / 2)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原告對被告所屬房產提供物業管理的事實清楚,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合法有效,收費標準沒有超過物價部門的規定,被告未按期支付物業管理費,已構成違約。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李某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付還原告自2001年5月至2003年5月的物業管理費7591.35元及滯納金2810.45元。(案例摘錄節選自《特區晚報》,記者王開穎)

解析與啟示:雖然,從法理及規則上講,業主享有先履行抗辯權的權力,在物業企業的服務有瑕疵的情形下,可以拒付物業管理費。但在什麼樣的條件下,用什麼樣的標準來衡量,方能行使這一權力,在法律上卻沒有明確的界定。

如果僅因一般的管理瑕疵,物業業主就可拒付物業管理費,物業企業必然無以生存,物業業主的權益也將由此受到直接的損害。因此,物業業主如以管理不到位為由而拒繳物業管理費,應舉證出物業企業的管理與服務存在著較為嚴重的瑕疵的相關證據,否則,將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案例六】去年年底,某大廈6樓一住戶洗菜池下水管堵塞,電話委托管理該大廈的物業處維修班疏通。維修人員及時趕到現場。由於下水管堵塞嚴重,在6樓疏通不開,又轉到5樓,從下水管檢查孔反向往上清疏。經過3個多小時的努力,管道徹底疏通了。疏通中從下水管裏掏出不少沙子、白灰和油漆塊,證明堵塞是該住戶裝修造成的。誰知當維修人員收取40元維修費用時,該住戶以維修未使用任何材料為由,拒不交費,並振振有詞地說,自己裝修完剛入住,別的樓房都有一年保修期,他也應當住滿一年後再交費。情況反映到管理處後,該處主管親自上門做工作。首先,征詢該住戶對維修人員文明用語、工作態度、維修質量的意見,他均表示滿意。然後,便耐心地給他解釋入夥與入住、公用部位與自用部分的區別,依據有關法規向其說明大廈已入夥多年,早就不存在保修期,室內維修發生的包括人工費在內的所有費用,都要由業主住戶承擔,並在核對這次疏通下水管工作量的基礎上,進一步申明收取40元維修費,已給予了相當的優惠。這位住戶覺得主管說得有理有據、合情合理,消除了誤解,便愉快地交付了應付的維修費用。(案例摘錄節選自中國物業網)

解析與啟示:即使在物業市場已經相當發育的地區,亦有相當一部分業主對物業管理法規缺乏足夠的理解。因此,物業企業應當善於利用多種渠道做宣傳工作,向物業業主普及物業管理法規知識。通過提高他們對物業管理的認知度,為自己管理服務的順利實施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在本案中,管理處主管處置業主拒付維修費用的方法,就十分得體,特別是選擇話題切入,自然貼切,同時也避免了客戶為拒絕交費再橫生枝節;當然,如果能事先說明需要收費及收費標準,效果可能更好。

第四節 收費拖欠衝突

一、收費拖欠衝突的概念

收費拖欠衝突主要是指物業業主以種種原因或借口,拖欠物業管理的各類費用,給物業企業的經營帶來了極大的困難,並由此造成與物業企業之間出現言論與行為上的對立或碰撞。筆者收集整理、研究分析的收費拖欠衝突案例共有35例,占收費衝突案例總數的16.9%。

二、收費拖欠衝突的原因

1.惡意欠費

惡意欠費就是物業業主無任何的正當理由,故意拖欠物業管理費,且具有較長的時間跨度,往往物業管理人員一趟趟地催交,都無濟於事。如果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那就要牽扯物業企業大量的精力和人力,給物業企業日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與服務職能的履行,帶來極大的負麵影響。在物業區域內,這一現象雖不普遍,但較為典型,許多物業企業都遇到過業主惡意欠費的情況,這是物業企業最不願看到,也是最難處理的。

2.有意欠費

有意欠費是指物業業主不是不交物業管理費,而是從一己私利的角度出發,人為擴大物業企業管理與服務上的瑕疵或盲目地攀比他人,並以整改或他人先交為由拖欠物業管理費。這在無形中增大了物業企業收費上的對立麵,造成物業企業在收費過程中的疲於奔命,苦不堪言。

3.無意欠費

無意欠費是指物業業主不是不交物業管理費。而是家境貧寒或經營處在困境之中,實在無力支付物業管理費。他們態度誠懇,充滿歉意,承諾隻要緩過這一陣,立即交齊物業管理費,但常常事與願違,並周而複始地再次做出誠懇的承諾,使物業企業難張其口。但物業企業向物業業主提供的每一項服務都是有著一定的成本開支的,如果物業管理費這項收入得不到保證的話,就很難正常運作下去,即使勉強維持,也很難保證服務,而無意欠費的物業業主一般是很難體諒物業企業的經營難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