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元代時期的稅賦(1 / 1)

元代的賦稅製度和徭役製度同國家的經濟、政治製度一樣,是我國封建社會賦役製度的承繼,同時也有許多特異之處,對元朝的興衰有著重要的影響。

元朝的田賦和其它賦稅呈現南北異製,就是同一地區的賦稅,製度有很大差別。原因在於:統治者征服各地的時間不同,隻能因時立製,不可能強求統一。

元代的商稅和鹽稅較之以前有所發展,並規定賦稅征鈔;元代建立賦役冊籍,強化裏社製度,保障了徭役征發。

元朝賦稅製度南北異製,就是同一地區的賦稅,製度也有很大差別。同時,元代由於商業的繁盛,使商稅無論是品類還是數額都有明顯增加,成為元朝財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此外,因為元代貨幣經濟發達,政府以鈔為法定通貨,因此在賦稅中采取征鈔的辦法。這些有別於前代的賦稅特點,體現在元代各個方麵的賦稅法規中。

元太宗即位之初,接受耶律楚材建議,初定地稅之法,地稅的稅率“上田畝稅3.5升,中田3升,下田2升,水田5升。”元世祖時,除江東、浙西外,其他地區隻征收秋稅。

1282年,江南稅糧按宋舊製折納綿絹雜物。1296年,才開始確定在江南征收夏稅,以木棉、布、絹、絲等物交納。

元世祖之初,曾多次進行括田,履畝征稅。這種括田,雖有增加田賦的意義,但以均平田賦為主。

1314年,元世祖采用大臣奏議,實行經理法,旨在括隱田,增賦稅。首先張榜,曉諭百姓,限40天內,將其家所有田產田賦,自己向官府呈報,如有作弊,告發得實,或杖或流,所隱田產沒官。

元代初年,繼續實行鹽專賣,鹽利是元財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元朝對其所屬鹽場實行不同的稅率製度,因地而異。政府對鹽實行定額稅,以白銀交納。

元代的茶稅也是國家的一項大宗收入。元代茶稅製度基本上是因襲了南宋舊製,實行茶專賣,間或在某一時期或地區征稅,或兩者並行。

1288年,元朝頒布《榷茶條畫》,其主要內容有:茶園不得縱頭匹損壞;差官巡綽出差劄者,不得夾帶私茶;蒙古萬戶、千戶頭目人等,無得非理婪索榷茶酒食撒花等物等。

除上述鹽茶專賣外,元對酒醋等也實行專賣並課稅。元代對酒醋征稅始於1230年正月。

當時的規定是酒醋同稅,稅率為十取其一。由於征收困難,特別是為了保證糧食的基本用途,所以實行官製官賣,設立了酒醋務坊場官,專管酒醋製造和買賣事宜。至元代後期,實行榷征的辦法,並大興造酒場所。

元代的酒醋稅大都以銀鈔繳納,這就是“賦稅征鈔”的特點。但偶爾也征收實物,如糧食。酒醋稅一直是元代重要的財政來源,減免情況甚少,加上大多實行專管,收入比較穩定。

元代時期的牲畜稅在當時稱之為“羊馬抽分”,是元代建立以前就有的蒙古最古老的稅種。有資料記載的元代牲畜稅始於1229年8月,當時由於戰爭的需要,規定凡蒙古人有馬百匹者及有牛、羊百頭者,各納其一。這種辦法一直持續至元代建立以後,前後近70年沒有大的變化。

元代還實行市舶課稅法。元承宋製,對國內與海外諸國往還貿易的商舶及海外諸國來華貿易的船隻,統稱市舶。對中外船舶所載貨物的抽分與課稅,叫市舶課。

元代市舶課製度,初期沿襲宋朝舊製,實行抽分法,即對進出口貨物抽取定量實物。抽分之後,隨客商買賣,在販賣時另征商稅。為鼓勵土貨出口,曾實行雙抽、單抽之法,對土貨實行單抽,對蕃貨實行雙抽,即加倍征收。

元代商稅是一種交易稅,收入主要來自全國三四十處大中城市,但在財政收入的錢鈔部分中占有重要地位,其重要性僅次於鹽課。1270年正月,忽必烈立尚書省,以回族人阿合馬平章尚書省事。

阿合馬長於理財,采取多種措施,增加國庫收入。阿合馬規定了應征商稅的總額,這成為有元一代通行的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