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股票分類詳解(1 / 3)

按股東權利分類

1.普通股股票

所謂普通股股票,就是持有這種股票的股東都享有同等的權利,他們都能參加公司的經營決策,其所分取的股息紅利是隨著股份公司經營利潤的多寡而變化。

普通股股票的主要特點如下:

1.普通股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標準股票,其有效期限是與股份有限公司相始終的,此類股票的持有者是股份有公司的基本股東。

2.普通股股票是風險最大的股票。持有此類股票的股東獲取的經濟利益是不穩定的,它不但要隨公司的經營水平而波動,且其收益順序比較靠後,這就是股份公司必須在償付完公司的債務和所發行的債券利息以及優先股股東的股息以後才能給普通股股東分紅。

對股份公司而言,持普通股股票的股東所處的地位是絕對平等的,在股份有限公司存續期間,它們都毫無例外地享有下述權利,法律和公司章程對此沒有任何特別的限製。

1.通過參加股東大會來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經營決策。在股東大會上,股東除了聽取公司董事會的業務和財務報告外,還可對公司的經營管理發表意見,參加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選舉。如果認為公司的帳目不清時,股東還有權查閱公司的有關帳冊。如果發現董事違法失職或違反公司章程而損害公司利益時,普通股股東有權將之訴諸於法庭。

2.具有分配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的權利。在經董事會決定之後,普通股股東有權按順序從公司經營的淨利潤中分取股息和紅利。在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按順序和比例分配公司的剩餘資產。

3.優先認股權。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資擴股時,普通股股東都有權按持股比例優先認購新股,以保證普通股股東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控股比例不變。

2.優先股股票

所謂優先股股票是指持有該種股票股東的權益要受一定的限製。優先股股票的發行一般是股份公司出於某種特定的目的和需要,且在票麵上要注明“優先股”字樣。

優先股股東的特別權利就是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以固定的股息分取公司收益並在公司破產清算時優先分取剩餘資產,但一般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其具體的優先條件必須由公司章程加以明確。

一般來說,優先股的優先權有以下四點:

1.在分配公司利潤時可先於普通股且以約定的比率進行分配。

2.當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時,優先股股東可先於普通股股東分取公司的剩餘資產。

3.優先股股東一般不享有公司經營參與權,即優先股股票不包含表決權,優先股股東無權過問公司的經營管理,但在涉及到優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東權益時,優先股股東可發表意見並享有相應的表決權。

4.優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贖回。優先股股票不同於公司債券和銀行貸款,這是因為優先股股東分取收益和公司資產的權利隻能在公司滿足了債權人的要求之後才能行使。優先股股東不能要求退股,卻可以依照優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贖回條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贖回。

大多數優先股股票都附有贖回條款。如果將優先股股票細分,它還有:

1.累積優先股股票和非累積優先股股票。

累積優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營業年度內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積起來,由以後財會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

非累積優先股股票是指隻能按當年盈利分取股息的優先股股票,如果當年公司經營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積,以後也不能補付。

2.參加分配優先股股票和不參加分配優先股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