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目前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一)我國機構投資者的發展
在證券市場發展初期,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的投資者。上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證券市場出現了證券投資機構化的趨勢。有關統計數據表明,機構投資者市場份額70年代為30%,90年代初已發展到70%,機構投資者已成為證券市場的主要力量。在我國,機構投資者近年來有所發展,但與個人投資者相比,機構投資者所占比重仍然偏小。截至1997年底,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開戶數占總開戶數比例不到1%。為了改變這種投資者結構失衡的狀況,我國正采取措施,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逐步培育和規範發展機構投資者,發揮證券投資基金支撐市場和穩定市場的作用,促進證券市場健康持續穩定的發展。1997年11月14日,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1998年上半年,開元、金泰、興華、安信四家證券投資基金相繼公開發行上市。
從機構投資者發展的曆程來看,有三個重要的時間點。
第一個是封閉式基金成立並開始運作的1998年3月。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引入了真正意義上具有專業優勢的機構投資者。
另一個重要的時間點是1999年三類企業資金和保險公司資金入市。其中保險公司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總額增長了13倍,從開放初的14.79億元上升到2001年的208.99億元。保險資金成為機構投資者最大的資金來源。
第三個關鍵的時間點是我國開放式基金成立的2001年9月底。自此,基金產品差異化日益明顯,基金的投資風格也趨於多樣化。
(二)在我國市場上的作用
實證檢驗發現,機構投資者進入市場以後,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的波動性都發生了結構性降低。機構投資者發揮了穩定市場的功能,符合對機構投資者的預期。在機構投資者發展的過程中,每次的政策推進都對市場起到了明顯的穩定作用。在幾個重要政策中,保險資金通過機構投資者間接入市對上海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封閉式基金的成立對深圳證券市場的穩定作用最為明顯。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方麵,在上海證券市場和深圳證券市場上表現強度是有差距的:在深圳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近13個百分點的波動;在上海證券市場上,機構投資者的進入最高降低了6個百分點的市場波動。
雖然機構投資者進入後市場出現了一些問題,但總體上來說,機構投資者的進入降低了市場波動,隻是降低的幅度並沒有人們期望的那麼高。
(三)機構投資者特點
機構投資者與個人投資者相比,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管理專業化
機構投資者一般具有較為雄厚的資金實力,在投資決策運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資理財方式等方麵都配備有專門部門,由證券投資專家進行管理。1997年以來,國內的主要證券經營機構,都先後成立了自己的證券研究所。個人投資者由於資金有限而高度分散,同時絕大部分都是小戶投資者,缺乏足夠時間去搜集信息、分析行情、判斷走勢,也缺少足夠的資料數據去分析上市公司經營情況。因此,從理論上講,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相對理性化,投資規模相對較大,投資周期相對較長,從而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2.投資結構組合化
證券市場是一個風險較高的市場,機構投資者入市資金越多,承受的風險就越大。為了盡可能降低風險,機構投資者在投資過程中會進行合理投資組合。機構投資者龐大的資金、專業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場研究,也為建立有效的投資組合提供了可能。個人投資者由於自身的條件所限,難以進行投資組合,相對來說,承擔的風險也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