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聯交易日益複雜
自A股市場有“市”以來,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經曆了由無到有的過程,因為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上市公司基本上整體上市,不存在著明顯的關聯交易。但由於上市公司的整體上市存在著輔業資產盈利能力不強而拖累上市公司業績的問題,因此,在1994年之後,相關部門力推主體上市,即輔業資產留在集團公司裏麵,而主業資產則打包成股份公司,由此就帶來了一係列的關聯交易。
隨著上市公司數量的增多以及上市公司主營業務的複雜化,關聯交易也是五花八門,關聯交易的目的也逐漸由單純的保牌到轉移利潤,甚至是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而伴隨著目的的增多,相應的關聯交易手法日益複雜起來,比如說上市公司收購大股東的資產,由於參與各方對資產的包裝,使得一批劣質資產或姿色一般的資產以高價賣給上市公司,這無疑侵犯了中小股東的利益。
二、披露規則日趨嚴格
比如說在2004年報中,監管部門在前些年強製披露關聯交易的基礎上,又有了新的披露規定,力圖關聯交易的公開性。這主要體現在下列三個方麵:
一是降低了披露門檻。對於某一關聯方,需披露關聯交易詳細情況的標準由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於3000萬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值5%以上或占本年度淨利潤的10%以上變更為報告期內累計關聯交易總額高於3000萬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值5%以上。
二是增加要求披露上市公司與關聯方共同投資的情況。因為在目前上市公司經營過程中,往往會出現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共同投資的情況,而且往往采取的是大股東以實物資產或者土地出資,上市公司則是以貨幣出資,如果大股東的實物資產或土地資產評估過高,無疑會侵犯上市公司以及中小流通股東的利益。
三是增加要求披露關聯銷售和關聯采購的交易金額及占同類交易金額的比例,這在日前公布的恒豐紙業2004年報中體現得較為明顯,這不僅僅體現在關聯交易明細的詳細披露上,而且還體現在關聯交易的年度對比上,這樣能夠讓投資者較為清晰地了解到關聯交易的年度增減,以便從關聯交易的變化中推斷關聯交易會否對公司以及中小股東產生侵害。
由此可見,在2004年報中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製度已經有了很大進步,但畢竟信息披露製度屬於提前防範,因此往往滯後於層出不窮的關聯交易。
比如說在近一兩年來,關聯交易出現了非關聯化的趨勢,也就是說,表麵看來,交易方不是關聯方,但由於利益的驅動,卻促使了非關聯方變成了關聯方。這在ST春都的重組過程中就顯得極為明顯,因為ST春都當年正是靠將原大股東春都集團抵債資產轉手賣給河南建投、華美科技共同委托的第三者(由此兩公司提供資金),形成交易價差1632萬元。由於購買資產的第三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關聯方,從而上述交易價差形成利潤而沒有作為資本公積入賬,才有了盈利。但是,明眼人仍然可以揣摩出此第三者並不是“活雷鋒”,仍然屬於實質性的關聯性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的信息披露上可采用實質重於形式的披露原則。
因此,關聯方的交易是我們看年報時應特別關注的,你在其他報表裏是看不出來的,但年報裏麵是有披露的,我們要仔細分析公司經營業績裏麵到底有多少是非關聯的業績。關聯方分銷售和采購兩塊,在我們報告摘要裏麵有一個表,采購多少、銷售多少。關聯銷售和主營業務是第一項比例,看比例有多大。如果一家公司主要的銷售收入50%以上全是靠一家公司,靠大股東或者一家子公司,如果賣給市場上其他非關聯方不太好賣,賣給子公司如果集中度太高的話,關聯風險就很大。如果一家公司靠一兩家來左右命運肯定是不正常的,這不是市場經濟風險發散應有的基礎。對公司的持續經營發展存在著很大的弊端。
三、何為關聯交易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購買或銷售商品;
2.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提供或接受勞務;
4.代理;
5.租賃;
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
7.擔保;
8.管理方麵的合同;
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10.許可協議;
11.贈予;
12.債務重組;
13.非貨幣性交易;
14.關聯雙方共同投資;
15.交易所認為應當屬於關聯交易的其他事項。
如果從形式上去看關聯交易,則有很多種不同的類型,從產品購銷到債務重組都是關聯交易,但從實質上去看關聯交易,則可以看到,關聯交易就是上市公司和他們的關聯人之間進行的資源和義務轉移。通俗地說,包括正常的產品購銷、往來賬務以及債務重組等,這些上市公司和關聯人之間的往來都是關聯交易。
四、誰是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關聯自然人和潛在關聯人。
第一,關聯法人包括:
(1)直接或間接地控製上市公司,以及與上市公司同受某一企業控製的法人(包括但不限於母公司、子公司、與上市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製的子公司);
(2)關聯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製的企業。
第二,關聯自然人包括:
(1)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個人股東;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上述人士的親屬,包括: